【财政办法】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6 10:4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三种类型。

(一)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单项咨询服务合同履约完成后,市审计部门对合同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的审计。除征地、拆迁外的单项合同均应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整体验收备案后,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的审计。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审计。

(三)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过程管理及投资控制、竣工决算、投入运行情况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的全程动态审计监督。

总投资10亿元或建安工程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市审计部门应当开展跟踪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有关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竣工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八)按相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审计重点。

(一)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计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单项合同的招投标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内暂定金、预留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合同外变更签证情况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审计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概算执行控制结果,评价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及效益。

(三)跟踪审计,除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外,还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的动态审计,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注重评价建设项目的绩效情况。根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九条 市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均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工程结算审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合同甲方)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初审,并经施工单位(合同乙方)签字认可后,一次性向市审计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总体财务核算(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分项决算进行初审,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次性向市审计部门报送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规定等制度,对手续不完善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不得申报审计。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按下列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市审计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审计申报后3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发现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部门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不能及时提供补充资料的,审计部门应将已送审的资料退还申报单位,不进入审计实施阶段。申报单位在整改完善送审资料后,可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受理时间,按最后一次受理时起计)。

(二)市审计部门对于已受理的项目及时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等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与相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核实对帐;并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财务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对,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部门依法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市审计部门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审理,并在1个月内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文书。

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资料补充、对帐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下列规定开展跟踪审计。

(一)市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二)市审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基本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合同执行、概预算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等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符合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不再另行下达审计通知。

(四)市审计部门原则上应按年度出具跟踪审计结果报告,汇总跟踪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整改及工程结算情况。当跟踪审计结束时间与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同一年度的,审计结论合并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特殊情况下,施工单位提出漏报、少报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申报程序,补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在招标合同中应约定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市审计部门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工程结算相关责任单位收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10日内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

(五)市审计部门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第十六条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产生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审计部门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范围之内;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市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时,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暂停审计或退审通知抄送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时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单位应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市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结果报告、跟踪审计意见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合同)单位最终结算的依据。市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市审计部门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依法进行公告。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作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和问题。部门协作会商结果,可作为审计过程中处理相关事项的依据。

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审计中综合性问题的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参加审计对帐,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对审计中的争议事项和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中的合同歧义解释、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核对。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行业管理政策的解释与界定。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对市审计部门开放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以便审计部门更加高效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合政〔20111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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