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意见】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6 10:3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意见】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物业意见】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和市房产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后期物业管理奖补经费的通知》(合房〔201592号),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实现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巩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成果,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居民参与、市场为主的原则,加强物业管理法规宣传,增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业主树立有偿服务理念,实现各方责任明确、相互协调、有偿服务,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市场化物业服务模式,建设宜居、和谐、幸福庐阳。

二、主要目标

利用二至三年时间,实现全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健全和完善全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一)2015年实现2012-2014年集中综合整治的51个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6年实现全区所有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三)2017年健全和完善全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二)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三)鼓励小区居民积极参与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优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五)实行绩效考核以奖代补扶持。

四、实施范围

(一)经市、区集中综合整治过的老旧小区;

(二)200091日之前建成交付的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

五、服务标准

根据每个小区配套设施、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参照《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考核细则》的标准,由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共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管理模式

我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可以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居民自治三种物业管理模式。

(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老旧小区相对封闭独立、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建筑规模、已实施综合整治的(零、散、小的老旧小区,可以采取“打包”方式),由所在街道(乡镇)牵头组织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并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向住户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

老旧小区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根据合肥市房产局《关于实施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0号),所在街道(乡镇)可以成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且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聘请环卫保洁、秩序维护等人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向住户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三)居民自治管理

老旧小区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或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的,所在街道(乡镇)可以根据大多数居民意愿,实行居民自治管理。实行居民自治管理的老旧小区,由居民选出自治管理小组,制订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协商收费办法,牵头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应充分发挥楼栋长、退管党员、热心人士和志愿者的带动作用,协助小区管理。

七、资金保障

我区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专项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物业管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接受监督和审计。

(一)资金来源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专项奖补资金由市奖补资金和区奖补资金两部分组成。

1. 市奖补资金数额与渠道

市奖补资金数额与渠道以市里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

2. 区级奖补资金数额与渠道

1)根据《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9号)规定,已实施综合整治后的老旧小区,按照工程概算2%的标准作为后期管理费用计提。

2)以上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予以奖补。

(二)奖补标准

1、对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或成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且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奖补。暂按照多层0.20/平方米/月、高层0.24/平方米/月标准执行。自201511日始按实际服务时间(月)和面积实施奖补。

2、对落实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等基础工作的奖励。对街道(乡镇)落实机构、人员,积极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街道(乡镇)实际引进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数量、建面等综合因素统筹奖励。

(三)资金申领程序

奖补按照初评、申报、考核、复核的程序进行。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兑现。

1、街道(乡镇)应对辖区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基础工作进行初评,提出物业服务等次和奖补金额。

2、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奖补,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由老旧小区所在辖区的街道(乡镇)按照初评结果向区住建局进行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对落实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等基础工作的奖励,于当年12月底前,由街道(乡镇)向区住建局进行申报(申报表见附件2)

3、区住建局对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和落实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等基础工作进行考核,确定物业服务等次和奖补金额。

4、区住建局将考核等次和奖补金额上报区政府和市房产局复核后实施奖补。

八、考核办法

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在市房产局统一组织下由区住建局具体实施。

(一)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考核

具体依据《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附件3),确定物业服务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奖补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考核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按标准110%进行奖补;

考核分80分—89分的,为良好等次,按标准80%进行奖补;

考核分60分—79分的,为合格等次,按标准60%进行奖补;

考核分59分(含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不予奖补。

(二)对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基础工作的考核

依据《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细则》(附件4),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街道(乡镇)实际引进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数量、建面等综合因素统筹确定奖励金额。

考核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每街道奖励基本标准为12万元;

考核分60分—79分的,每街道奖励基本标准为8万元;

考核分59分(含59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权数

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实行百分制。街道(乡镇)牵头对辖区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进行初评,初评分数占考核总分数权数的40%;区住建局牵头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占考核总分数权数的60%

九、相关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立即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具体实施等工作。

(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实施奖补,专款专用,全额发放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不得挪用,不得截留。并建立老旧小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账目,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对于虚假申报套取资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享受的其他奖励或补贴。

(三)各责任单位要落实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日常职责,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四)2012-2014年综合整治的51个小区,所在街道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物业管理全覆盖,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数量不得低于60%

(五)公共部位有偿使用。整治后的小区停车位一律由所在街道(乡镇)督促管理单位负责监管和运行,并督促做到小区居民不得个人私自占有,不得私自设置障碍,不得阻挠正常使用。小区停车位在统一编号后,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街道牵头,在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接受小区居民监督。

(六)各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强引导,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注重典型的示范和带动,认真总结经验做法。

(七)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