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
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双包干协议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3〕25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资金包括: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包括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青苗费、移民搬迁基础设施费、住房补助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其他补助费、临时占地补偿费等);
(二)集镇迁建费;
(三)专项设施补偿和复建费(包括道路交通、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电信设施、其他项目等);
(四)库底清理费;
(五)独立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机构开办费、监督费等);
(六)基本预备费;
(七)上述各项资金暂存期间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移民资金管理应遵循的规定: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南川区金山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区财政局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
(二)实行区级报帐制。管委会负责帐务汇总核算,乡镇负责本乡镇项目管理费的核算,对预拨的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并负责对村社资金的监管,严格实行“村帐镇管”,保障资金安全。
(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对移民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行政首长负全部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四)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不得用移民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管委会为移民资金管理主体,负责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和一定的业务能力,如变动需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乡镇设报帐员,报帐员必须具备法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和相应的财务工作能力。报帐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由所在乡镇提出并报管委会同意。
第三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六条 移民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
(一)移民资金实施计划管理,计划在前,实施在后。
移民资金使用前,管委会根据金佛山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概算和“双包干”协议,编制年度、季度和月用款计划,报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和重庆金佛山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委会按照征地移民安置和项目进度分期拨付给用款单位。移民资金用款单位必须根据征地移民安置和项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用款计划报管委会。
(二)移民资金用于专业项目建设的,必须实行“五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三)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结算
(一)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乡镇持征地拆迁协议书,填报各项补偿表(土地补偿到村组、房屋到户)、汇总表、拨款申请表并附受偿人委托书,报管委会审核后,由管委会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
(二)基础设施补助费和建房宅基地补助资金的拨付及结算
乡镇持移民安置协议书,依据实际安置人数填报汇总表向管委会申请预拨付资金;经管委会、移民监理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方案)预拨款。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基础设施补助费由乡镇持实际支付依据报管委会、移民监理单位审核后结算;建房宅基地补偿费由乡镇持村民小组实际支付凭证报管委会审核后结算。
(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结算
专业项目恢复资金按照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预付项目进度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预付项目进度款申请表,经管委会审核后预拨项目进度款。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管委会申请验收和办理完工结算。管委会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完工决算,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拨付剩余资金。
不需复建或不能恢复的专业项目,由管委会与产权单位(个人)签订补偿协议,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南川金佛山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南川府函〔2013〕258号)规定的补偿标准与产权单位(个人)进行结算,完善财务手续,拨付补偿资金。
(四)实施管理费的拨付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目标责任书签订的工作经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管委会申请拨付工作经费,经管委会审核后完善财务手续,拨付工作经费。
第八条 移民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属于个人的补偿补助资金,由乡镇负责对个人的补偿协议复核汇总审核后,经村组张榜公布、确认无误后,由乡镇委托银行直接上卡发放到个人的帐户。
(二)属于(村、组)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根据集体补偿协议由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资金使用方案,并张榜公布,在乡镇的监督下使用。
(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资金,按合同进度使用到相应的项目。不需要恢复或不能恢复改建的专业项目,按第七条第三项办理。
(四)实施管理费专项用于移民工作,与移民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其中列支。不得在实施管理费中列支赞助摊派款。
(五)基本预备费的使用。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设计变更、漏项以及不可预见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由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共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按有关程序统筹使用。
(六)移民资金暂存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九条 移民资金帐务管理
移民资金的拨付分别实行“区级报帐制、封闭运行制、集中支付制”的管理模式。
(一)管委会负责按计划、按进度报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审核签字后向重庆金佛山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拨款,并存入专户。
拨付乡镇和其他单位的移民资金,由用款单位持经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审核无误的合法凭证,到管委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由管委会根据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的合法凭证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将资金通过银行或政府采购办以转帐方式支付给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移民专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凡属移民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公共资产,除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外,均属国有资产,待移民工作正式验收后,由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平调和侵占。
第四章 移民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管委会定期向区人民政府、业主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及相关部门报告移民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管委会和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自觉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各级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及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对移民资金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实物指标弄虚作假骗取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骗取的全部资金外,并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截留、挤占或挪用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的,除责令限期归还原渠道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银行故意设置障碍,拖延移民资金发放并对移民工作造成影响的,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除个人按规定承担损失外,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金佛山水利工程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川区金山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