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步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步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到我区和区本级财政配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性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由区长刘加才任主任,副区长李祖明、张尚毅、肖文军任副主任,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和重点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切块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市财政切块资金3000万,区财政配套资金2000万,共计5000万。市财政切块资金由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补委),负责具体安排,分别用于工业、商贸和农业民营企业发展,原则上用于工业的比例不低于70%,其余30%安排用于商贸和农业。区财政配套资金,由区经信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和区科委等部门现有资金渠道整合安排,项目管理程序按各部门原有管理办法执行。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加工制造型、技术创新型、生产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我区实体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材料等引进和应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区重点项目计划项目、存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在建项目。
(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增长快、税收贡献大的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重点资助行业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制开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体验中心、独立研发公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自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建设重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和列入《江津区科技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保增长项目。重点支持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四)产业集群发展项目。重点支持我区装备制造、汽车摩托车、电子信息、材料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
(五)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
(六)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项目。
(七)退城进园项目。重点支持按照我区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退城入园搬迁项目。鼓励小微企业进园区入基地发展。
(八)企业上规模项目。重点支持管理正规、经济效益好、产品市场潜力大的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优先支持当年成功申报为规模企业项目。
(九)上市企业重组扶持项目。重点支持上市企业在国内外实施并购、重组的项目。
(十)“走出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投资境外资源性项目、高科技项目,布局生产研发基地项目。
(十一)新创办企业项目。重点支持新创办企业租用经营场地、技术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
(十二)商贸流通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及其他生活服务业等项目。
(十三)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市场开拓等项目和农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十四)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十五)其他鼓励类投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为: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规模(限额)以下独立法人企业和未获得市级统筹资金支持的规模(限额)以上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且近两年在合法经营、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至申报之日止,进度必须达到30%以上。
(四)申报企业上一年在税收、增加就业等方面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
(五)在当年度未获得国家、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项目。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资助,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创新等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概算)的20%以内。对税收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改和研发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实行分类、分档贴息,原则上支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资料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所需的资料如下:
(一)必备材料
1.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区经信委网站);
2.企业概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要求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签章);
(二)分类附件材料
1.投资补助项目。(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范本见区经信委网站);(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投资完成额及进度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贷款贴息项目。(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3)项目投资完成额及进度的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着手续简单、易于操作和确保实效的原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随时向区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接件窗口申报。办公地址:几江街道客运中心三楼324室,联系电话:47522689。
(二)资格审查。区审补委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但资料不全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将补充资料报送接件窗口。接件窗口建立项目咨询制,负责项目申报指导工作。
(三)分类审核。区审补委办公室每月第四周的星期一将企业申报资料分送区对口部门审查。对补助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区对口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申报的资料文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区审补委办公室。
(四)项目审批。根据区对口部门提出的意见,区审补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请区审补委联合审批。
(五)网上公示。在项目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区审补委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jxw.jiangj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5天。
(六)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七)资金拨付。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审补委负责补助项目评审、审批工作。区审补委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区审补委统筹协调,区级对口部门组织实施,并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对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区审补委备案。区审补委办公室将资金使用情况按季报送市审补委备案。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审补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审补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偷、漏税被查处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