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三门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三门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改革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更加有效地支持“三农”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正确把握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市场决定作用的关系,围绕建设美丽三门美好生活的总体要求,立足“新常态”,按照“增一般,减专项、保重点、提绩效”的要求,全面谋划财政支农改革创新,以财政改革推动和引领“三农”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三农”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科学、系统的支农资金管理体系
1.建立科学规范的支农专项资金政策机制。(1)清理整合支农专项资金。压减支农专项结余资金,即支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安排的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两年以上的历年结余,收归财政统筹安排。调整归并整合现有支农专项资金,即对3年或以上未设存续期限或存续期限较长,政策效用不明显的,以及已实现目标的项目,按照政策实施绩效,调整取消;对符合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整合;对未设存续期或者存续期限超过2017年的,一律执行到2017年底。(2)严格支农专项资金准入退出。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不得新开口子。确需出台新政策的,必需明确政策绩效目标、存续期限、资金分配因素和程序、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农口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财政支农专项政策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政策自动失效。如政策需延续的,经县农口部门提出申请,对前期政策执行绩效开展评估,经评估确需保留或调整的,最多可延长2年。(3)实行支农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即围绕“三农”重点工作,从政府与市场的管理和支出责任两个方面鉴别清理现行支农专项资金,把支农专项资金划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三类,根据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实行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
2.建立合理明确的支农资金管理职责机制。改革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实现财政部门与农口部门之间合理分权,明确各自职责权限,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政策,负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农口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参与制订财政支农政策,提出支农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支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除重大项目或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
3.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农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除中央、省、市有规定及县重大项目外,原则上综合考虑工作任务、上级转移支付额度和县财力许可进行统筹安排。对来料加工等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对农业产业发展等竞争类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市场机制实行竞争性分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办法确定。从直接补贴为主向间接引导为主转变,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其他市场化运作模式。
4.建立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机制。大力推行专项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统一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除另有规定外,采用直接补贴方式的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工程性项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可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按进度分次拨付,但最多不超过3次及预拨至80%的补助额度。采用其他补贴方式的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根据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二)构建规范、透明的支农项目管理体系
1.全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农口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制度,原则上要求一类专项制定一个管理制度,明确绩效目标,公布支农政策专项资金清单,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管理。
2.完善财政支农项目库建设。由财政部门牵头推进财政支农项目网上数据库建设,所有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集中管理,并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项目库衔接。对现有的财政支农项目进行整合、调整,并结合上级安排、围绕产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目标,定期策划、征集一批财政支农项目纳入项目库,库外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储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更新、补充、调整,按年度进行分类,规范项目编号、项目申报类别、项目文本和实施方案等具体标准。建立统一的项目建设内容查询软件,避免发生同一申报主体各部门之间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现象。
3.加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立项管理。项目申报前,农口部门要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主体、扶持环节和支持方式,推行项目公示制、公开竞争制和公开招标制等,确保项目申报规范、有序。尽早下达项目申报指南。从2016年起,项目申报文件一般在6月底前下达,并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时间,避免申报审核走过场。推行项目立项专家评审制和工程造价委托预审制度,逐步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评审专家库。竞争类项目筛选、立项前,原则上需经评审,其他类项目可参照执行。项目评审要经现场踏勘,检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杜绝项目虚报,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确保评审客观公正。除另有规定外,农口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择优立项并自行下达实施计划。
4.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农口部门对列入扶持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制度。重点监管项目是否按照计划有效实施,质量效益如何等。项目业主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支付方式,取得合法票据。对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实施的,限期进行整改;实施效果明显不达要求的,原则上停止项目补助,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为提高项目监管的科学性、公正性,可以适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对立项申报、实施过程以及验收评估等环节实施管理。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于帮助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查处。
5.加强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管理。农口部门要强化财政支农项目的验收监督工作,严格验收程序。对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期限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并经审计部门或相关中介机构审计后,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和审计报告;补助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未经审计的原则上不予验收。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农口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完成后及时建库立档,并形成明确的验收意见,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同时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从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目标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项目效益的发挥。
(三)构建客观、公正的支农资金监管体系
1.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要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农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经常性和阶段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农口主管部门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涉农专项资金,以及调整完善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
2.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落实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加强支农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加强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根据支农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农口部门加强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及后期绩效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开展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主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到位。
3.积极推进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预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的基础上,推进管理办法、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结果、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信息公开,农口主管部门应将其主管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4.充分发挥各方监督作用。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咨询委、政协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智囊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参与对支农专项资金的评估和监督。
5.健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申请支农专项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建立项目法人黑名单制度,农口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将有相关违法行为的项目申报主体纳入黑名单,暂停其三年项目申报资格。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