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方案】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通知【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6〕30号)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三政发〔2016〕 41号),为规范本县户口迁移业务办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房一户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户口迁移审核、办理落户手续;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出具就业情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出具企业完税证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内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户口登记在城镇的公民,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簿时需提供无房产证明)。
(二)家庭户一般不得迁至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迁移户口。
(四)本县非行政村户口人员迁往行政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迁移人及配偶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
2.迁移人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
3.迁移人及配偶实际生活居住在其原籍农村合法稳定住所的。
县外非行政村户口人员申请迁往本县行政村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五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包括本人或者配偶拥有的)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等。
第六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国家规定在县内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1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可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不含国有参股)、国有企业(不含国有参股)录用、调动的正式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八条 在本县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在县内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半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半年、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九条 被县政府认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如在本县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技能证明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十一条 在城镇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连续满半年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十二条 在本县投资兴办实业,年缴纳地方税收达2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占10%以上)、合伙人(占10%以上),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十三条 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其他未婚成年子女可按规定申请投靠落户。
本县内的户籍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但投靠人应先投靠父母或子女。
申请时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成年子女婚姻状况声明、未婚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声明、无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近12个月无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情形迁移户口的,办理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迁移人及配偶城镇的无房屋权属证明、迁移人及配偶农村的房屋权属证明、近12个月无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无合法稳定就业声明。
第四章 程序与时限
第十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公安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当场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的,县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反馈给派出所;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退回补充材料的派出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县公安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居民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居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超标准收取费用;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居民申请将户口迁入三门县内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所有权的房屋或者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获得使用权的公租房、廉租房。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属性代码为准(不包括行政村)。社区是指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划入居民自治的区域。行政村是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是《三门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县以前有关户口迁移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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