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椒江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3-04-26 08:0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椒江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椒江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椒江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椒江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

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浙江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5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椒江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浙江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5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84号)、《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台财社发〔201394号)精神,结合椒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椒江区设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基金规模为每年30万元。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经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经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由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成员组成,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医政医管科。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我区户籍患者在台州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八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按月将符合规定救助对象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见表2)后,上报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椒江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见表1),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按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形成稽核报告,并将医疗机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基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每半年对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最终确认,核定补助额,报告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择期召开会议形成审核意见并核准在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的医疗费用金额,将确认的审核一览表(见表2)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支付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相应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及时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编制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职责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8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及时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2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