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基层组织廉政建设,深化公共资源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巴南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基层组织廉政建设,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公共资源,是指《重庆市巴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巴南府办发〔2011〕73号)、《重庆市巴南区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选择暂行办法》(巴南府办发〔2011〕80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当年编制的《巴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范围以外的公共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招投标,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等小型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 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工程发包、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等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形成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基层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全区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组建成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型交易中心”)及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
(一)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及巴南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2.负责对各类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3.负责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进行核准;
4.负责处理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和纠纷。
(二)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工作机构和统一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及巴南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拟定并执行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负责受理各类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料审核、信息发布、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等交易服务工作;
3.负责按照领导小组核准的交易方式,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接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服务,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4.负责根据招标方案,为交易活动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牵头组建评标小组,为评标小组成员参加开评标活动提供服务;
5.负责做好各类小型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按期向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交易中心报送统计资料;
6.负责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7.协助调查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纠纷。
(三)监督小组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
2.依法对与交易活动相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3.对交易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及时制止和纠正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5.调查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区发改委负责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指导。
(二)区监察局负责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察,及时查处项目决策、工程发包、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范围内的小型公共资源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小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等)施工单位选定;
(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
(三)除定点协议供货采购以外,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入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达到《重庆市巴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模标准的项目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关区属国有公司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巴南区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选择办法规模标准的)由公司自行按本办法执行,但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在本条(一)项下限外的项目交易,如群众有要求或本单位认为应该进入小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一定程序表决认可后,也可进入小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以公开招标、询价采购为主,具体交易方式由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中,区属国有公司需经区分管领导审定。应急、抢险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发包方式,领导小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小型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程序为:
1.核准项目交易方式。领导小组根据小型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小型公共资源项目审查情况,核准项目交易方式。
2.监督小组根据项目情况明确项目监督人员2-5名,项目监督人员全程参与项目运作的监督。
3.发布项目交易公告。小型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公告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政务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栏、广播等)、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bnzw.gov.cn/)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段即为报名时间段。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组建评标小组。项目开标前,由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评标小组,项目评标小组从本辖区、本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成员、监督小组成员和业主方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5.组织开展开标评标活动。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小型公共资源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6.公示中标结果。小型公共资源项目中标信息应当在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政务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栏、广播等)上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7.监督合同签订。公示期满且无投诉质疑的,交易双方应当在10日内签订合同,正式合同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见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区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进行交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应当进入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不得同意或批准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投资为主项目、集体资产处置和以企业资产投资为主项目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市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