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交易活动投诉处理程序,构建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巴南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小型公共资源交易
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交易活动投诉处理程序,构建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根据《巴南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三条 投诉处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第四条 全区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的规定,负责交易活动中各类投诉、质疑以及交易纠纷的受理、调查、处理、回复等工作,负责查处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诉实行实名制;
(二)在法定公示期内进行投诉;
(三)投诉事项客观真实,有事实依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四)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五)提交书面的投诉材料;
(六)对投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的真实名称(姓名);
(三)投诉事项事实清楚,内容明确;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诉人的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签名或署名;
(七)投诉日期。
第七条 交易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不同投标人有歧视性待遇的行为,或有限制投标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三)评标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
(六)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或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七)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的行为;
(八)其它违反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规定,使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为企业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采取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小型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程序、投诉渠道及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受理投诉的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监督小组应当明确并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内设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畅通投诉渠道。
第十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投诉或质疑时效的;
(三)投诉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四)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接到投诉后,监督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投诉人;受理时间自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在法定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接到通过其他途径转来的投诉书的,经监督小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曾在被投诉人或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监督小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时,被投诉人、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监督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办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监督小组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在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依法继续开展调查工作;
(二)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
第十九条 监督小组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依法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
监督小组应将依法作出投诉处理的决定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条 监督小组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经调查,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的,经投诉受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以有效方式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回复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作出处理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监督小组应定期分析交易活动投诉情况,按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投诉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投诉备案制度。监督小组应对投诉事项(含不受理的投诉)进行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投诉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嫌围标、串标等疑难投诉的查处,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投诉处理联席会议,集体研究。
第二十五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监督小组应予以驳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人进行恶意投诉的,将其纳入我区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并予以公布,不得在我区参加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监督小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对被投诉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