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办法】抚顺市民委随机抽查工作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25 19:40: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随机抽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顺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宗办法】抚顺市民委随机抽查工作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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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顺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16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对清真企业单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以及贯彻落实《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民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协调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委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委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七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相关处室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根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委领导批准。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民委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政策法规处牵头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汇总报委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所抽出的民族宗教部门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照《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制度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将全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重点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民族宗教部门的在编人员。

第十五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民族宗教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民族宗教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对执法主体检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时,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条 委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委领导批准后,将随机抽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场所、企业守法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民族宗教监管工作的需要,政策法规处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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