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以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依照本办法提交申请后,经区招商引资评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重庆市巴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以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依照本办法提交申请后,经区招商引资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区属国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引入的项目资金系区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在区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正式开工的项目;
(三)不属于基础设施、PPP投融资模式、房地产(城市功能性项目除外)等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和兑现:
(一)总部企业引荐奖励
1.引进新入驻我区世界500强企业在巴南区设立中国区总部的奖励100万元,设立西南区总部的奖励5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企业在巴南区设立总部的奖励10万元;引进国内工业企业100强、重庆工业企业50强在巴南区设立总部的奖励10万元。
2.引进新入驻我区总部企业首次注册实收资本在1000万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首次注册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不含5000万元),奖励2万元;首次注册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含1亿元)的,奖励3万元;首次注册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注册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引进新入驻我区总部企业首个完整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总部企业的税收应来源于区外),按首个完整纳税年度的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除总部企业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投资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引荐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佣金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指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成功引荐项目)。
(三)引进特别重大和特殊的招商引资项目,报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奖励额度。
(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总部企业引荐1、2、3类奖励的,可重复计奖;同时符合本条(一)、(二)、(三)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五条 项目投资资金由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产业、行业专家参与。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审批和兑现: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荐单位或个人,凭项目投资单位及受益单位出具的投资引荐事务证明并填写《巴南区招商奖励申报表》,并由项目受益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二)引荐单位或个人将《巴南区招商奖励申报表》报区投资促进办,并由区投资促进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再报送项目分管区领导、分管招商区领导、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金额巨大的还应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经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后,由受益单位或区财政局予以兑现。
第七条 奖励兑现:
(一)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引进项目入驻各园区、平台(指有单独税收结算体系的园区、平台)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园区全额支付。其他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
(二)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正式注册公司后兑现60%、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2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20%。
第八条 招商项目由多个单位或多个人共同引荐的,由引荐单位或个人共同推荐,委托代表负责申报奖励,并共同协商分配。
第九条 本办法中币种为人民币。对引进的国外资金按结汇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招商引资奖金凡应缴纳税款的,由引荐单位或个人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对于有虚假引荐、虚报合同投资额等行为的引荐单位、个人,追回其已获得的所有奖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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