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5 19:2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市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207号)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效能,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1420号)精神,各镇街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及有关单位班子成员要明确各自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有安排部署、有任务指标、有工作履职、有考核奖惩、有追责问责。

(二)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进行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区安监局及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安监办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承担综合监管责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和有关单位要将区内的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两江新区直管区域,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和建设的安全生产,以及电力安全、民航净空区保护等工作纳入本区域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修订完善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等规范性文件,将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切实解决职责不清、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缺失等问题。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及有关单位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渝北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北府发〔201613号)要求,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完善应急体系建设、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措施,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完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系。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记功嘉奖等方式给予表彰;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六)强化问题导向过程管控。继续实行定期暗访监察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三清三进”月通报机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月通报机制、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月通报机制、安全生产季度常态化督查机制和安全生产监管季度动态评估,强化通报约谈、过程考核和督查督办等督查结果应用,推动有关部门、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及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较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的部门、镇街、国有公司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诫勉谈话。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及结案评估制度。完善事故查处信息通报制度,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情况,并将事故结案批复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加强协调联动

(八)加强源头治理。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建立规划和项目策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违法违规项目,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等执法措施;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九)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细化移送程序,加强执法协作。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完善安全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案件双向交流工作机制,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十)完善诚信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

三、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十一)改进监督检查方式。突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全面推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法,切实增强执法检查效能。继续推行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有关部门、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继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估管理办法》,对纳入“三色”清单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安全生产检查事项,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一次性完成,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积极推进表格化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种检查的内容和任务要求,促进执法检查标准化。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计划导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及有关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在当年1月底前根据行业区域特点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关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根据授权开展行政执法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应报经授权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批准。在监督检查前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降低执法成本。

(十三)严格规范执法范围。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委托各镇街及中介机构进行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方要严格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定的不得委托的事项不得委托。

(十四)依法实施执法处罚。按照依法、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权力、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依法依规细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行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

(十五)加强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利用职权干预、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包庇、纵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

(十六)加强安监机构建设。强化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有关国有公司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配备与监管执法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按要求配齐网格安全员。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工作开展需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和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标准化。到2020年,建成渝北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中心,为职业卫生监管、事故调查、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十七)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严格学历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职称(资格)等要求,开通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才录用绿色通道;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现有监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教育,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在岗人员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必须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十八)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纳入“七五”普法计划,鼓励全区安监干部积极参与生产监管干部网络培训学院。持续开展安全培训日常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倒查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以农民工、特殊工种、班组长、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重点,建立岗位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考核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体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其安全意识。

(十九)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包括行政许可、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专业人才、安全教育培训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执法、应急救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诚信管理等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平台。加强安全生产信息互联互通,强化与城乡建设、交通、公安、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行业监管部门数据互通。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通过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利用“大数据”对安全生产进行周期性、关联性等分析研判,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加强完善渝北区应急指挥平台,保障经费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各自重大危险源、关键部位(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作业场所监测监控信息设备设施建设投入。

(二十)发挥市场推动作用。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不断扩充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鼓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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