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江北区国有企业实施解散清算指导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5 18: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实施解散清算的指导意见为了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区纳入解散清算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江北区国有企业实施解散清算指导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江北区国有企业实施解散清算指导意见(范文推荐)



国有企业实施解散

清算的指导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区纳入解散清算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依法保障职工合法利益为前提,妥善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充分保障职工及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依法实施的原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规范解散清算程序,依法处置财产,维护公共利益。

(三)规范透明的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准则,加强指导与服务,强化监督与管理,确保企业解散清算有序进行。

二、实施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

(四)下达解散清算企业计划。由区国资委牵头,统一按照我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分别征求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实施解散清算企业的建议名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区政府向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企业解散清算计划名单。

(五)成立企业解散清算组。清算组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清算组成员一般由57人组成,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商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区国资委书面发文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并依法授予解散清算组如下职权:

1. 接管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企业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支出。

5. 通知、公告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企业营业。

6. 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

7.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8. 提议并组织召开债权人、职工和退休人员等会议。

9.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 制定清算方案(草案)和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方案(草案),充分征求债权人、职工意见建议,并将清算方案(草案)、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方案(草案)等提交债权人、职工和退休人员会议审议。

11. 将清算方案(草案)和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方案(草案)等重要文件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修订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

1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13. 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务。

(六)自发文成立清算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算组应全面接管企业;自解散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登报公告(公告期为45天)。清算组全面接管企业之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不得从事与解散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业务。

2. 清算组成员身份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不得领取工资报酬;如因工作需要,可按精减高效原则,聘用部分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配合清算组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清算组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等从清算费用中列支,但聘用留守人员的数量、工资报酬等重大事项,应事前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

3. 清算组聘请或委托会计师、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将被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工作范围、代理费用等相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关委托代理合同。

4. 清算组登报公告期届满,需及时到具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清算备案登记手续。

(七)编制企业解散清算预案。解散清算组在搞好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审计、评估,准确掌握企业资产、债务、人员构成及近几年生产经营状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企业解散清算预案的编制。预案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构成及经营情况);(2)资产及债务处置方案;(3)在册及退休人员安置方案;(4)其它问题处置;(5)解散清算的组织实施。

(八)制定企业资产处置方案(草案)。主要包括:(1)资产、债权、债务构成情况;(2)资产及债务处置原则(其中:设定财产抵押或担保的财产,应首先征得特定财产担保或抵押权利人的同意,方可依法进行处置);(3)资产变现收入分配原则(其中:企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特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九)制定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方案(草案)。主要包括:(1)安置范围及人数;(2)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办法;(3)职工及退休人员各种安置费用总额预算及资金来源;(4)职工及退休人员相关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5)其它问题处理。

(十)论证资产处置方案(草案)和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商请国资、财政、审计、人事和社会保障、法制、信访等区级相关部门对方案(草案)进行论证并修订完善。

(十一)将修订完善的方案(草案)提交债权人、职工和退休人员会议进行审议,充分征求债权人、职工及退休人员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再次修订完善并按程序上报审定。

(十二)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由区政府批复同意资产处置、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方案(草案)后,由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资产处置

(十三)企业财产处置,原则按照《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220号令)、《江北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若企业国有财产产权明晰,企业所需清算费用有足额保障,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四、资产处置收入分配顺序

(十四)清算财产排除本意见第(八)条(3)款所指的特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后,在优先清偿清算费用之后的剩余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含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企业所欠税款。

3. 企业普通债权。

清算财产不足以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和本意见第(十四)条1款所指的费用时,由财政负责统筹资金兜底解决;清算财产若清偿完毕本条所列的全部费用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全额上缴区财政国库。

五、职工安置

(十五)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的范围。政府批准职工退休人员安置方案(草案)之日在册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属于安置范围。在此之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安置范围。

(十六)经济补偿金。企业解散时,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七)退休人员及职工抚恤遗属有关费用及管理。企业解散后,退休人员和职工抚恤遗属移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管理,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提取,并支付给相关单位;职工抚恤遗属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户口的职工抚恤遗属的生活补贴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也可与当事人协商一致,采取一次性计发10年的方式解决。涉及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其它合法权益保障,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六、档案管理

(十八)企业财务、行政、基建等档案,应移交江北区档案馆统一寄存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档案移交江北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社区管理;退休人员档案统一移交企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管理;移交档案所需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清算费用中优先支付;移交企业所在地街道实行社区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暂不计提支付退休人员活动场地费,其退休人员活动场地由我区结合实际情况,分步统筹解决。

七、其他

(十九)凡企业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涉及各种手续办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

(二十)企业清算终结后,应向区国资委提交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报告和清算终结申请,区国资委自收到清算组申请清算终结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清算程序的决定,清算终结决定作出之后,清算组应及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次办理银行账户、税务、工商等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登报公告。

(二十一)清算组接管企业后,若发现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十二)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以及其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委报告,依纪依法严肃予以查处。

(二十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按照《江北区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指导意见由江北区人民政府授权江北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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