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防止移民资产流失,充分发挥移民资产在移民安稳致富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江北区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防止移民资产流失,充分发挥移民资产在移民安稳致富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移民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移民资产包括:三峡水库淹没区和淹没影响区移民搬迁补偿后的残值资产;使用移民资金安置移民后剩余的存量资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形成的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新增资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剩余存量资产进行开发建设形成的新增资产等。
第三条 区移民局作为移民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区政府和市移民局的领导下,组建移民资产管理中心,专门负责移民资产的登记、利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移民资产登记
第四条 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登记管理范围:
(一)淹没线下补偿后的土地、岸线及其他固定资产,淹没线上单位和个人随迁补偿后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
(二)使用移民资金开垦改造(移民分成部分)或调整的用于安置农村移民的土地;
(三)鱼嘴集镇安置移民后剩余的已征土地,剩余的统建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等存量资产;
(四)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非补偿性公益项目,如:移民培训中心、农贸市场、会议中心、文化体育设施等;
(五)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形成的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资产;
(六)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房屋、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
(七)其他移民资产。
第五条 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镇,对移民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其中:土地资产由区移民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利局进行登记,明确权属、面积、性质和补偿情况,绘制四至界线;房屋资产由区移民局会同区房管局进行登记,明确权属、位置和实物量等情况。
第六条 淹没线上单位和个人随迁补偿后的土地和房屋,其产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后的土地和房屋移交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需要利用或处置的,由国土房屋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章 移民资产的利用和处置
第七条 按照“产权明晰、责权一致、有偿使用、移民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营、开发和处置移民资产。
第八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消落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由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开发利用行为须报区政府研究同意。消落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制,由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淹没线上的移民资产,原产权依法注销后,经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采取出租、出让等形式利用或处置。临时使用淹没线下的移民资产,应当采取出租的形式,并经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移民资产出租期间的安全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条 移民集镇迁建区在安排完移民安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后,经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将剩余土地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规费后,作为移民资产收益全额拨付给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四章 移民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资产利用和处置产生的收益由区移民局负责收取,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移民资产收益可用于:
(一)集镇移民区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建设;
(二)农村移民建房及生产安置;
(三)特困移民救济及移民生产扶持;
(四)移民资产管理工作经费;
(五)其他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移民资产收益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区移民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上报市移民局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移民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贪污、挪用、平调、挤占移民资产,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移民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区移民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移民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