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扶持办法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力与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众创空间政策第一条引导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区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力与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众创空间政策
第一条 引导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区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第二条 在移动互联网产业园投资建设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形式的众创空间,经审核,在3年内写字楼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给予房租补贴。对新建的科技中介、公共技术服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可给予3年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
第三条 鼓励众创空间提高发展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已获奖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条 加快众创空间内的项目培育。由众创空间引进、培育的项目,且在大渡口区新注册公司的,每注册1个公司给予众创空间5000元资助。众创空间内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用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可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区级人才、科技等部门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众创空间组织的创新、创业、创意大赛等活动,按照其举办活动的年度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的区内企业,可根据获奖金额给予1:1的配套创业资助。
第六条 建立创新券制度。采取购买服务、后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向众创空间、科技服务机构等平台为创新创业购买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金融、财务、法律、战略咨询、电子商务、数据分析等服务,根据其服务购买量,每个企业每年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
第七条 开设绿色通道。为众创空间或在众创空间内登记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以及各类便捷的社会中介服务,开设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实现一窗一次性受件、一窗发证,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章 科技服务政策
第八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组建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已获奖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九条 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对联合组建研究机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知识转移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团队工作站的,经审核,可给予10-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及科技检测、工业(创意)设计等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已获奖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一线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区级财政资助(奖励)的各类科技经费,企业、研究机构可将其30-50%用于奖励科技项目主要参与人员。
第三章 创业服务政策
第十三条 大力推动街道创业基地建设。区人力社保局对各街道创业基地内的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2-5人就业的,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基地资助;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基地资助。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利用自有资金用于创业基地租金资助、入驻企业绩效奖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资助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绩效奖补标准不超过区级众创空间政策。
第十四条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企业和个体商户,可以享受100-3870元/人的培训补贴、175-810元/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000元/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2000元/户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以及就业补贴、稳岗补贴等扶持政策,并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 落实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可分别提供不超过200万元、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六条 落实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区内微型企业,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微型企业创业资助、半年以内不超过1200元/户/月的场地租金资助、不超过3万元的会展资助、不超过5万元的信用保险资助、不超过1万元的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资助,并据实按一定比例享受水电运营费用资助、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资助、代理记账服务资助等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享受营业税等税费扣减政策,对达到标准的微型企业免征企业增值税(营业税)。
第四章 人才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各类人才来区创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携带专利、科技成果、人才团队,到大渡口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给予50-100万元创业资助;教授、高级工程师、博士生、研究生、大学生等科研人才携带专利成果,到大渡口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相关规定可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人才服务。建立区领导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区教委优先协调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区人力社保局每2年组织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一次健康疗养。同时,根据需要选派企业家、企业接班人、高级职业经理人参加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优秀人才项目评选活动。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情况,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才项目,并给予获选项目2万元的经费资助(优秀人才项目数量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经费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创客公寓和人才公寓服务。按照300元/月/人标准给予获选优秀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租金补贴,补贴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金融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企业融资中的杠杆作用,担保公司为区内创新型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的,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差额补助。以“助保贷”、“银政通”模式为基础,创新贷款风险政府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发挥各类基金在创新创业中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区成立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种子基金,区科技投资公司主导的各类基金优先扶持区内优质创新团队和企业。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改制上市后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调整利润的,按调整后净利润增加额的2.5%给予资助。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交易的,按交易额每100万元资助3万元。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当年净利润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1%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寻求科技风险投融资。对企业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成功获得科技风险投融资机构融资,并在区内实现扩大企业规模或新建科技型企业的,可连续3年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的企业、项目或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众创空间政策、科技服务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创业就业服务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小微企业政策由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人才服务政策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金融服务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由上述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管理,区内同类补贴、补助、资助、奖励等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凡区内现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