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办法】市规划局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25 17:45: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辽宁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市规划局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市规划局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辽宁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资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的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报省测绘局批准。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5、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6、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质申请报告

2、《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等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任命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5、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购置证明(购买发票或调拨单)等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6、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等证明;

7、单位住所或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8、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规划局在15工作日内作出初审通过的书面意见,并上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第九条 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需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资质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材料;市规划局受理、初审通过后,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第十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市规划局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市规划局受理、初审通过后,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市规划局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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