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制度】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5 17:4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制度】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制度】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发改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发改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改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发改局应当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发改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发改局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并在市档案馆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发改局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发改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发改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发改局负责公开。

发改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发改局负责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改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发改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与发改局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发改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发改局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二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发改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发改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四条  发改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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