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25 17:3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完整版】


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区(茂南区、电白区城区)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  茂南区、电白区政府以及市财政、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检查对象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

第五条  检查范围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辖的城区环卫作业服务范围。

第六条  检查内容包括环卫作业服务各相关工作,含城区的主次干道、内街内巷、城中村主干道、开放式小区、居民社区、绿化带(花坛、隔离带、渠化岛、公共绿地、小游园)和闲置空地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上门收集垃圾服务,公厕、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站管理,道路栏杆清洗,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清理保洁,河沟垃圾清理保洁及环卫应急作业等环卫作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  检查机制

第七条  市成立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爱卫办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等组成,统一领导检查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环卫作业服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采取明检与暗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评定日常检查与综合检查分值。

第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和社会人士参与检查。

第十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三方实施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评分。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评分时要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保检查评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不得发生拒检、消极应对等行为。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通知整改的,责任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章  评分方式

第十三条  环卫作业服务采取月评、年评检查方式进行评分。月评总分按100分计,权重为:日常检查得分(60%)、综合检查得分(40%)。年评分值为当年每月得分之和的平均值。

第十四条  检查评分标准参照《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工作占5%、环卫作业占60%、人员配备和管理占10%、设备投入和管养占10%、突击任务和应急处置占5%,群众满意度测评占10%

第十五条  根据每月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5-90分(含85分、不含90分)为良好;80-85分(含80分、不含85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存在问题不按要求落实整改,当月累计达到2次的,月评为“不合格”档次;连续2月评为“不合格”,或年累计月评为“不合格”档次满3次,或年累计月评为“不合格”、“合格”档次共超6次的(不含6次),年评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七条  月检查评分每连续3次获得优秀、全年6次以上(含6次)获得优秀的,在年综合评分中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环卫作业单位积极做好责任范围外的应急处理和公益工作的,根据工作量大小当月每宗可加0.5-2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五章  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将检查评分情况按程序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并抄送茂南区、电白区政府及市财政和住建部门。

第十九条  检查评分结果作为划拨环卫作业服务外包经费依据,属优秀档次的按100%支付,良好档次的按90%支付、合格档次的按80%支付,不合格档次的不予支付。中心城区(北组团)环卫作业,市财政部门按得分档次划拨外包经费;电白区环卫作业,检查得分结果作为区财政划拨环卫外包经费的参考依据。

市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检查评分结果作为“城乡清洁工程”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检查月评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档次,属地环卫主管部门需向市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作书面说明;累计2月检查评分结果为不合格档次,属地环卫主管部门除作书面说明外,还需在茂名日报、茂名电视台向全市人民作整改承诺;年评分为不合格档次,市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应责成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或发包方)按环卫作业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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