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法】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5 17:2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精选推荐】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和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印发<湛江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18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是指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具有吴川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含渔民,但不含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相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市财政要大力筹措资金,保障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参保缴费,以村(居)委会为参保人管理单位,负责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及申领养老待遇手续。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11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按一年缴费,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二)村集体补助。

有经济来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湛江和我市四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负担50%(27.5元),省负担25%(13.75元),湛江和我市各负担12.5%(6.875元)。

2、个人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湛江、我市三级财政各负担10元。

3、重度残疾人缴费补贴。持有市级以上残联部门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五保户”缴费补贴。持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五保户”参保人,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5、计划生育户缴费补贴。持市计划生育部门确认的纯二女结扎户参保人,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居民参保。

(五)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六)市政府应按有关数据、有关标准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吴川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机构是吴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首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可直接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合作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

合作银行经办网点将参保人个人缴费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同时向参保人发放《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专用折》(以下简称“专用折”)作为缴费凭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对登记信息确认,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纸质资料归档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方式,委托合作银行在参保人开户缴费的账户上扣取或现金收取养老保险费,全额转入“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从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或个人缴费实际到账之日起计息,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章  领取条件和养老金领取

第十三条  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一)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趸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帐户资金发完后,由市人民政府按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按其填表申请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缴费办法及养老金领取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59周岁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然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如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才能申领养老金;参保人也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趸缴若干年(最长不超15年)养老保险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其达到60周岁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60周岁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二)本办法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可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或逐月缴费,从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若在20151231日前满60周岁,个人又不愿意缴费的城乡老人,不用缴费,从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终老。

(四)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凭村(居)委会有关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其养老待遇划入到本人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存折》。

(五)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六)对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增发1%的基础养老金。对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以上的,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1.5万元以上的,增发3%的基础养老金。若缴费年限超过了15年,且累计缴费在1万或1.5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可同时增发两种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七)持有市组织人事部门或民政部门确认的村(居)委级干部(现村(居)党支委和村(居)委“两委”干部和以前的大队干部)和计生专干参保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时,按其任职年限,每任职一年增发1%的基础养老金。因犯错误被撤职、罢免及自行离职的村(居)干部、计生专干,不享受此项待遇。

(八)本办法实施时,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本办法实施后退伍的军人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九)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当月起凭缴费证明、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向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金,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的,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其中,符合第十三条(一)项和(二)项的缴费参保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符合第十三条(二)项的不缴费参保人的只领取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中支付,月标准为参保人申领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待遇领取人员年龄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增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帐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六条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每年的12月底前,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由本人或村(居)委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证实生存后,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迁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因出国(境)定居离开本市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资金转入“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参保人在参保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参保人或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凭火化证明,一次性发给火化费补助550元给法定继承人,火化费补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此项补助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条  在国家、省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实现就业,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统一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原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领取老年津贴的被征地农民,停发老年津贴,改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符合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应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用地单位按标准为其单列计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如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的资格审核、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组织年度生存认证,个人账户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以及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发改、人社、民政、计生、农业、残联、广播电视、审计、统计、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结合“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机制,市帮扶单位积极筹集资金,帮助挂点村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吴川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支付养老待遇的各项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养老待遇支出。

第二十四条  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的1月和11月分别清算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并测算下年度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报市政府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测算安排下年度资金预算,定期将补助资金划入“吴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年度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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