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制度】雷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5 17: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性投诉举报平台,规范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确保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高效有序的运行,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雷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雷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性投诉举报平台,规范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确保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高效有序的运行,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包括12331)等形式,反映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在生产、销售、餐饮环节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诉求。查处回复仅针对署名方式的举报投诉;匿名举报投诉的,应当组织查处。新闻媒体或网络信息反映的涉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也应作为举报投诉的来源。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具体承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传真、走访、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接受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负责上报、处理和转送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直接到局来访的,由局值班室询问来访事项后,确认接谈的,根据来访事项,通知相关科室、监管所指派工作人员一起接谈记录。多人来访的,由来访人选定3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第五条  局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做好信息网络、电话等技术支持与保障。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事件,可转送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六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

(三)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者涉嫌违法行为不在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四)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投诉举报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规定时限内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的;

(六)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七条  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范围的,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后,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件的移交情况。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向来电人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并引导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九条  各监管所、执法大队、业务股室等承办机构,应根据分管局长签署的办理意见,在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相关机构密切配合。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第十一条  在受理投诉举报以及查处过程中,承办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投诉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日起15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总工作时限不得超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时限办结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拖延、敷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其他应当督促改进情形的。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负责政策法规的股室要贯彻落实投诉举报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协调、督办、审查重要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对投诉举报信息涉及的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十七条  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投诉举报的渠道或方式:

电话:0759-8895696/8895697

邮箱:lzsyj8895696@163.com

群众也可以通过国家、省和湛江市等各级政府部门所公开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61015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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