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新会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5 15:4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会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会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2015]1号)和《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新会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新会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会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会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2015]1号)和《关于印发新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府[2016]31号)以及新会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新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科[2016]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会区科学技术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政府同意,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区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奖金和工作经费两部分。其中,奖金用于奖励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授奖项目发放;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开展我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推荐、发动、申报、评审和授奖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每年5万元列入预算安排。

第四章 分配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式按照《新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分配标准:

(一)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1项,可空缺;

(二)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项;

(三)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

(四)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每项奖金1.5万元,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获奖单位必须及时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获奖单位应根据获奖人对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奖金分配。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应规范专项资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材料费和加工费,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人员费、专家咨询评审费等支出,应制作相应的支付凭证由相关人员签名支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除因涉密要求外,由区科技局在新会科技信息网,由区财政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获奖单位等。

(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检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全过程痕迹管理。区科技局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授奖及奖金发放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财政、科技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区科技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转移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获奖单位、获奖人的,存在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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