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完整)

时间:2023-04-25 14:3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区发展改革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区《关于申请将西青区列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完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区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区《关于申请将西青区列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的函》(西青政函〔2011377号)的批复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运营和规范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具体含义是: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有关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文件精神的会议纪要”及原市备案办的成员配置及职能分工,我区在“西青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下新设立“西青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理办)承接市备案办下放的相关职能,负责对拟在我区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照前考察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管理办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地点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管理办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及风险防控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综合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具体包括负责组织区管理办成员单位做好登记注册的照前考察工作;负责组织区管理办成员单位或相关专业人士约谈已提交注册申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企业做好网上备案工作;其他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商务委。负责拟在我区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照前考察工作。

(三)区金融办。负责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控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政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备注册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及违规经营的查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统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户数、注册(认缴)资本、实收(实缴)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并按时通报至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  企业责任

第七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注册登记成功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日起)前往中国基金业协会(www.amac.org.cn)进行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文件报送区管理办存档。

第八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定期向区管理办报送募集资金情况(包括募集完成、资金来源及使用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网上年检,同时定期将实收(实缴)资本更新情况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凡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资金流向应受托管银行监控。在照前考察时,应出具与符合本办法第六章条件的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意向书;在注册完成后,应补充提供正式的资金托管协议。

第六章  托管银行

第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受托管管理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托管银行需在西青区注册登记,且经其分行授权办理托管业务,具有基金资产托管的相关资质证明。

(二)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近5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托管银行在托管业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护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定期向区管理办成员单位书面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数量、规模等业务情况。

(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责任。

(七)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从业人员应配合区管理办各成员单位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对多次督促警告仍不予以配合的,区管理办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违法经营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区管理办将依法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8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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