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天津市西青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5 14:2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区金融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天津市西青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天津市西青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区金融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128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设立西青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平台公司代表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由专业化团队管理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逐步投入,根据需要可适当扩大规模;区平台公司出资不低于20%,由区财政通过预算进行安排。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根据投资运营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监督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引导基金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成员由区政府金融、科技、法律、产业、财政等部门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以及配资机构代表组成,表决机制为全体通过,经营方针、投资政策和年度投资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需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理事会成员由区政府和配资机构联合遴选推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基金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年度投资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退出方案;

(六)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决定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由理事会选定。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托协议和理事会决议;

(二)筛选拟参股子基金,并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代表引导基金签订入股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四)代表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参与子基金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负责对参股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七)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3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

(二)对引导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1%

(三)具有一定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和成熟运作案例,受托管理的政府引导基金或国有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作为决策支持机构,由理事会选定。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每次评审会召开前,由理事会从专家库中选择七名轮值委员,组成当期评审会,其中资深创投专家、产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果,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三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参股设立各类投资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十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西青区注册;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子基金应重点服务于西青区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科技含量高的重点产业升级领域;

(四)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不高于30%,且不作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开征集。按照年度计划和领域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和商业谈判,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理事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决策通过的项目,由理事会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投资入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理事会确认投资方案、批复出资额度,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引导基金可根据业绩对受托管理机构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体现政策支持,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第二十二条  当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亏损,剩余部分按照劣后级、优先级顺序分别由区平台公司和配资机构承担。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份额可通过到期清算、股权转让、挂牌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有受让方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转让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协议及章程签署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超过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七章  托管银行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各自决策机构选择确定。托管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基金监控、预警机制,对投资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对监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向理事会出具托管报告,发现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商业银行建立托管银行库,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应在托管银行库中自行选择托管银行。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收入,包括子基金对投资企业分红的分配、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等, 应在托管账户中滚动留存,继续支持引导基金发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理事会应向区国资委和区长办公会提交半年和年度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的,理事会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因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引导基金或故意违约,一经发现和查实,有权提前中止并追讨投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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