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确需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督促各建筑工地于2016年8月底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做到全覆盖。各级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三)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分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加强监督。
(四)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账户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三、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
(五)快速高效查办投诉案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向农民工公示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分包企业的总部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同时公示施工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的具体支付日期,施工所在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详细办公地址和投诉电话。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查处;对农民工申请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及时作出裁决。
(六)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实行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经常性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公安、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工商、国资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发挥部门优势有效化解农民工工资问题。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面,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部与项目部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正常施工期间的问题由企业项目部所在区县处理,工程竣工后的问题由企业总部所在区县进行处理。
四、健全工资保障和监管制度
(七)改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变施工企业缴纳为建设单位缴纳,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4%向建设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源头上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一年内有拖欠工资问题,确需向其收取工资保证金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出现拖欠工资情况后,应补缴保证金。
(八)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处理制度。完善农民工欠薪问题应急处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周转金市级和市新区管委会不少于500万元,区县不少于300万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实为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进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我市各类开发区、示范区、园区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劳动执法活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
五、加强组织协调
(十一)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制度。市政府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定期研判本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实行市级各成员单位分别包抓区县解决工地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制度,指导帮助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十二)落实部门和基层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查、督办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防止资金不足的工程开工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办理和积极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案件第一时间介入,主动配合,要求相关人员到场,根据案情及时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账户等行为;国资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协助做好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区县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