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南开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5 13: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区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开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南开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区级预算执行动态

监控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津财库〔201422)和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区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项目、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等支付资金;

3.是否存在将财政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同系统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情况;

4.是否按照财政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批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资金;

5.是否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6.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7.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8.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取现金;

9.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10.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工作。

()其他根据预算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国库集中支付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第九条 系统预警是指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十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它相关部门,针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综合核查的方式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等。

()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针对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

()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财政部门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约谈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等方式实施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综合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要保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可委托审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作出收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并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或停止其国库支付系统支付功能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子以通报。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15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对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预算单位通报、反馈监控情况,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负责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监控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负责设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建立预算执行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监控结果,并汇总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编制监控分析报告,为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会同预算单位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财政部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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