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时间:2023-04-25 13:2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延政发〔2013〕173号),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延政发〔2013173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心理咨询等需求为目标,以居家养老为重点,按照 “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支持和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准入制度,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在现有105张养老床位的基础上新增200张,达到315张,确保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新增养老服务就业岗位37个。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养老机构建设。要发挥机构养老的主体作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以敬老院、养老院为主的养老机构建设,推动全县养老事业发展。市级重点镇下寺湾建成乡镇敬老院,床位不少于50张;县级重点镇道镇也要建成床位数不少于30张的乡镇敬老院。同时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发展城市养老服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老年人口数量在20人以上的,必须建设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00人的,必须建设机构敬老院。建有住宅小区且居住老人在30人以上的,必须设立老年活动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人数在50人以上的,必须建设老年服务中心,要求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配备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医疗康复、文体娱乐、餐饮服务等设施。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加快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要大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行政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旧村委、旧校舍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60%的农村社区要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力争35年农村幸福院覆盖所有中心村。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把居家养老作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加强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以社区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以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制定规章制度,配备相关人员,明确服务内容,及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必须的服务。同时,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要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安排有关机构到社区、村(居委会)为老年人服务。探索“以房养老”养老新模式,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创新发展。

(五)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工作从业培训制度,将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县职教中心等教育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减免相关培训费用。对在养老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力争“十二五”末,全县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养老专业服务人员培训率达80%,持证上岗率达50%以上。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明确工作任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县上将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发、民政、财政、住建、国土、人社、工商、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县经发局要负责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工作,并会同民政局参与项目验收,县住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

(二)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足额预算安排养老院建设和运行资金,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新建的区域性敬老院及重点镇敬老院,建成验收后,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根据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加强政策扶持。制定出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补助、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天然气、数字电视等设施,有关单位只收取安装施工实际费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支持,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经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养老服务监管。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县工商局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经县民政局和工商局审批登记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爱心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康复指导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物价局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对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由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对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走市场化运营模式,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核定收费标准。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开展养老服务业务,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改作其他商业用途及进行商业开发。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要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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