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应有职责,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要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和引进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优势互补、相互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要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建立奖励机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提取风险基金、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仍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按不超过累计结余额的50%、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奖励出资人。对非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资产增值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的设备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改善,或可捐赠给当地人民教育基金。捐赠给当地人民教育基金的,当地政府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捐赠总数的10%。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所有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加大扶持力度
(一)调整生均补助标准。对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全日制高校(按办学成本收费,标准需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招收计划内的每一学年末人数计算。下同)专科(高职)每年每生补助统一调整为500元;普通高中每年每生补助调整为500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所免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外,初中每年每生补助300元、小学每年每生补助200元。全日制高校本科教育、学前教育和中职教育的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设立专项奖励。市财政整合现有各类教育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市直民办学校内涵建设、基本建设、提档升级等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综合性示范高校的,分别奖励50万、30万元,被评为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和省一级中职学校的奖励30万元;被评为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和省二级中职学校的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标准化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奖励10万元。
(三)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费应按上级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核定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合理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四)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的土地使用政策,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队伍管理
(一)支持师资队伍建设。为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在民办学校创办的前三年,根据相关民办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选派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帮助工作,选派教师的人事关系不变,其岗位由相关民办学校选派的教师顶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选派教师工作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学校工作。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聘任的符合条件的教师,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人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水平。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享受相应待遇。
(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参加国家、省、市、县级培训,纳入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民办学校要支持和保障教师、校长参加各类培训,按规定积极组织教师校本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业务竞赛、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要求,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住房安置补助或购租房补助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当地高层次人才政策。
五、保障学生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同等享有政府的学前教育资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六、强化服务管理
(一)建立领导机构。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机构编制、发改、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建设、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组成的绍兴市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工作,研究、分析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民办教育中的突出问题。
(二)设立风险基金。民办学校要按学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民办高校按学费收入的1%提取,到最高定额时不再提取。民办幼儿园风险保证金最高定额为10万元;在校生1000人以下(含)的民办中小学风险保证金最高定额为5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为100万元,2000人以上的为150万元;民办高校风险保证金最高定额为200万元。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和支出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师生、学校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办学资产须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零资产办学。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财务管理。投资者不得违规挪用、挤占办学资金,对违规违法动用办学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要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
该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越城区行政区域,其他区、县(市)及滨海新城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