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审计局“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市审计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市审计局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绍兴市审计局“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审计局“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市审计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市审计局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市审计局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市审计局及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第二条 凡属贯彻党的重要方针政策、出台重大政策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审计计划、安排重要审计项目、实施重大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调整、重要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具体办法按照相关会议制度执行。
第三条 市审计局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四条 局长负责全局性工作的调研、规划、部署和督查,对日常工作提出要求、督促进度。对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本级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分管局领导应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集体决定。要按照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局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对分管或受委托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对分管处室(中心)负责人的作风和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其他干部的作风和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六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项目的启动实施、协调推进由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年度重点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讨论会由分管局领导召集,邀请局长和分管审计质量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年度重点审计项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后,分管局领导应及时向局长汇报项目情况。
第七条 行政公文中,凡上行文一律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其中涉及出台全局性、政策性的文件、制度、规定,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局长签发。业务公文中,需向社会公开的审计公告、审计专报由局长签发;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分管法规处的局领导签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业务会议讨论并按会议纪要修改后,由该项目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他业务公文经规定程序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八条 市审计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能,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遇重要事项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局长报告。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履行职能工作、推进审计项目以及作风和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项目质量、廉政建设、安全、保密和现场协调管理等工作负总责。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主审为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主审根据审计组长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审计组但不担任组长的部门负责人,要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审计项目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及审计人员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十条 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审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思路和工作建议,为局长和局领导班子决策发挥好参谋作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审计局原相关规定中,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