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市级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及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本级水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市级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及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 重建绍兴水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和省级财政补助用于支持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15年至2017年。上级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年度计划的上报及对接工作,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市直各开发区(新城)主要负责工程的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及进度工作。
市直各开发区(新城)和越城区职能局根据市本级水利建设补助资金扶持范围,组织编报所辖范围内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1年纳入储备库,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分配、下达及使用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防洪水重大项目和保供水重大项目。防洪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利枢纽建设和加固改造等“强库”工程,主要流域干流治理、新建海塘(含提高标准)等“固堤”工程,沿海平原骨干排涝等“扩排”工程;保供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供水工程(含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建设等“开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加固等“提升”工程。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海塘加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以及山塘、堰坝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省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七条 重大水利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项目补助,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务等因素进行分配。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政策执行。
对于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项目,由市水利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工作任务,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因素择优列入市级年度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补助标准,向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申请,由财政局拨付至各有关预算单位。
市级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市直各开发区(新城)和越城区职能局应根据当地水利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建设资金支持范围,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建设管理任务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水利局要将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水利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对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
市水利局要从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择优选定面上水利项目,依据地方财力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申报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水利局要在收到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资金文件后,将专项资金分解到越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将资金分配到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第八条市属水管单位实施的水利科技示范推广和水利非工程类项目,由市水利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实施计划拨付至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同资金(基金)使用管理要求用于规定的水利建设与发展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1.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2.省级下达的按因素法分配的水利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省级下达的面上水利项目任务和水利管理任务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等支出;
3.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加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进度等抽查,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以往年度的市区山塘除险加固项目,按《浙江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建设资金有效使用。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若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按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各级按新财政体制承担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