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或者项目使用单位、设施管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制度。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以下简称县代建办)是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融资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等)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含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立项总投资(建安费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公路、水利及工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七条 代建期间县代建办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管理的主体职责。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县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县代建办可作为代建制项目的法人机构,以业主身份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和协调管理,并以代建管理机构名义办理建设阶段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代建办应当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二)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标准,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书面委托县代建办对投资项目进行代建;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五)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县代建办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向县代建办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和资料;
(七)参与项目设计方案最终确定以及工程勘察、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八)参与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十)其他应由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代建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管理,负责项目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拟定代建项目实施计划,提出代建项目资金需求,完成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县政府城市建设资金统筹使用计划的编制;
(三)协助业主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有关合同,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协调参(代)建单位和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关系,将参(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备案、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八)应由县代建管理机构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县政府可指定县代建办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进行全过程代建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申请批准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书面委托县代建办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发改局核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凡不由县代建办代建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县发改部门委托县代建办主持专家论证会议,并就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机构按规定根据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县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和批复初步设计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不能突破发改部门批复的范围。
第十五条 县代建办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定相关合同。采用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技术标不参与定标结果计算,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通过合格性审查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1)S为工程的上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S×(1-N%)为无效标书,N=2~6整数,由评委代表随机抽取;(2)公开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报价;(4)取最接近而低于平均报价的2个投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最接近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正式投标者不足5名的,取最低的2名投标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低于企业自身成本价除外。
(二)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标不参与定标结果计算,只进行合格性审查。技术标通过合格性审查的,根据经济标采用“A+B值评标法”评标定标:(1)S为工程的上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S×(1-N%)为无效标书,N=3~8整数,由评委代表随机抽取;(2)A= S×(1-N%),B=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3)定标标准值=(A+B)÷2×98%;(4)取投标报标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县代建办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和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代建项目发生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时由业主按规定完成审批后交代建管理机构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县代建办应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向县政府、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县代建办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县财政局对竣工项目工程结(决)算进行审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县代建办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县代建办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与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结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代建办应每季度向县政府、发改、财政、住建、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县政府审定项目投资预算的1%支付代建工作经费,代建工作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成本。
在业主与代建管理机构签订代建委托书后,县财政部门预付20%的代建工作经费,项目实施阶段按工程进度同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完毕。
第二十三条 代建办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财政局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代建办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代建办工作人员与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代建项目投资节余奖励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代建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代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