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天津市河西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25 12: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河西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天津市河西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天津市河西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河西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我区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参照《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区注册,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支持驻区高校以及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先支持符合自创区河西分园产业发展定位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驻区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基金,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及本条第三、四、五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的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和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创业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区内众创空间由区科委组织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实行单位申请,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制,分期分批组织认定评审,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召开认定评审会议;

(三)区科委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审定后,认定为“天津市河西区众创空间”;

(四)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须提交下列材料:

1、《河西区众创空间认定申报表》;

2、场地使用有效合法证明;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件;

5、种子资金设立证明材料;

6、种子资金投资情况的说明;

7、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名录;

8、创业项目和创客创意说明材料;

9、创业导师名录;

10、其它附件。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扶持政策:

(一)区科委牵头建立“众创空间政府服务专员”工作机制,依据区内众创空间数量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服务专员团队,派驻区内各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内创客和创业团队进行政策培训辅导和定制化服务,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市级众创空间建设资金支持;

(二)对新建的众创空间,经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分级分类给予100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匹配支持,区级匹配部分高于100万元的,按实际金额支持,低于100万元的,补齐100万元;对于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众创空间的运营企业实行绩效奖励政策,对于通过天津市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良好以上档次的众创空间运营团队给予奖励:对政府免费提供载体或自有载体的众创空间,考核良好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租用载体的众创空间,考核良好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区科委负责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天津市河西区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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