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23-04-25 12: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进落实优化环境“八大行动”和“三改一拆”工作,切实加强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和临时利用,根据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工作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工作指导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储备

土地管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优化环境“八大行动”和“三改一拆”工作,切实加强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和临时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储备土地是指绍兴市范围内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储备土地的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各级土地储备机构通过自行管护、委托管护和临时利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保护管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加以利用。

二、管护内容

(一)管护方式。根据储备土地现状性质,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和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二)管护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属于收购性质的储备土地,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进行自行管护或委托管护;对属于征收性质的储备土地,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其中:资金平衡地块由融资平台公司委托)、属地乡镇(街道)受托进行管护,国土部门(属地国土分局〈所〉)、公安部门(属地派出所)、城管执法部门(属地执法中队)协助进行管护;对属于融资平台公司用于注资或发债的土地,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管护;对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由临时利用单位自行管护。

(三)管护职责。对实行委托管护储备土地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履行好相应职责。

1.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委托方,负责做好储备土地相关情况的收集,明晰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和前期开发等信息,负责储备土地的管护验收考核,承担相应管护工作所需经费。

2.属地乡镇(街道)作为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权限及要求,行使对托管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包括岗亭的设置、人员的落实、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以及向委托单位报告储备土地的管护情况等,杜绝乱堆、乱建等现象发生。

3.公安部门(属地派出所)作为协助单位,协助受托方处置储备土地巡查管护工作中遇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4.城管执法部门(属地执法中队)作为执法单位,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5.国土部门(属地国土分局〈所〉)作为协助管护单位,协助受托方开展储备土地的巡查管护,负责做好征收土地的移交和供地后的交割等工作。

(四)管护要求

各管护单位要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性看管和经常性巡查,管护期间确保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完整不被破坏。对地块上乱倒淤泥渣土垃圾、违法搭建和乱种(养)等非法侵占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发现他人改变储备土地现状的,应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及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

对委托管护的储备土地,托管双方应签订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受托单位要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管护,做好管护记录,以备督查考核查验。管护期限暂定一年,托管期满后,如托管地块仍未供地处置的,由受托单位继续负责管护,直至储备土地全部供地交割时止。

储备土地管护情况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内容,根据管护方式的不同采取分类考核计分。属自管储备土地的,管护方承担全部管护责任。属委托管护(包括临时利用)的,托管前已实施前期开发并纳入储备库的土地所发生的问题,由委托方承担管护责任;托管前未实施前期开发属征收待储备入库的土地所发生的问题、以及托管后新发生的问题,托管双方各半承担管护责任。

三、临时利用

储备土地供应前,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可对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对用于公共教育、卫生、交通等公益性质用途的优先支持。储备土地临时用于公益性质,在使用前需经各级政府协调,明确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无偿借用或有偿使用等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临时利用。

储备土地的其他临时利用,经各级国土部门批准后,可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加以利用。具体由出租、出借利用双方签订储备土地利用协议,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并抄送属地乡镇(街道)和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额缴入各级财政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由利用单位履行储备土地管护职责,负责临时利用期间该储备土地的管护,并承担管护费用。利用单位未尽管护职责的,由出租、出借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出租、出借的土地。本意见发布前已在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上所发生的问题,由原出租、出借的部门(单位)负责处置。

四、工作举措

(一)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监管,属地职能部门要协助共管,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运作机制。对督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落实监管。储备土地托管前已排查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优化环境“八大行动”、“三改一拆”、城市管理考核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协调联动,借势借力推进整改处置工作,严厉查处在储备土地上随意挖土、乱倒泥渣、违法搭建、破坏围墙等损坏储备土地环境的行为。

(三)常抓常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构建长效管护机制,健全完善巡查监管制度,把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来抓,切实解决储备土地管护难的问题,保障储备土地供地交割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扎实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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