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绍兴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25 12:1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各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监督作用,结合我市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绍兴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绍兴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绍兴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中央补助

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各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监督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补助资金,是指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门用于绍兴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的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是指《绍兴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8年)》(简称《实施方案》)中所包含的绿色能源应用类、城市公交便利化类、城市交通慢行系统类、绿色港航类、绿色枢纽场站类、绿色公路建设与运输类和绿色交通能力建设等7大类重点支撑项目。若项目调整,以交通运输部批复后颁布的项目为准。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5年至2018年实施的纳入《实施方案》并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重点支撑项目。各项目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来分配。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遵循属地行业负责、主管部门审核、按实调剂安排、严格使用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厅财字〔2012251号)、《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的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152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交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1610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各年度具体补助总额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对预拨资金可统筹安排,在中央补助的项目之间调剂使用,项目的最终补助待四年实施期满通过验收后,再予以决算。对确有把握按年度计划完成指标的,按基数发放;对预期指标不能完成或不能全部完成年度计划的,可不发放或减少额度发放;对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可按完成四年总任务的比例发放;对当年即可完成四年任务的,可按补助总额发放。

各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绿色交通创建项目实施主体按期完成项目计划,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第六条 补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各项目实施主体向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严格按照附件2及附件3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行业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踏勘、资料核实,收集整理台账资料,根据项目进展实际编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三)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对各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补助项目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并报送至当地财政局核发。

越城区(开发区)实施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分别向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第(二)项规定的程序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报市财政核发。

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模拟装置应用项目和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项目的各年度实施计划由市运管局统筹协调落实。

第七条 非交通行业管理类项目统一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申报,负责审查核实,收集整理台帐资料,编制分配方案后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项目的实施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向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实施计划及实施进度。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监督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非交通管理类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条 绍兴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项目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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