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办法】湖州市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5 11:5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组织办法】湖州市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组织办法】湖州市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湖州市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号)和《湖州市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湖委办通〔20107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应当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坚持客观真实、分级分类、适时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党委及市级机关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工作信息公开。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信息公开,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的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干部工作信息:

(一)干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

(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大举措和阶段性成果;

(三)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情况;

(四)任前公示的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公示时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市、县(区)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结果;

(六)干部监督信访举报受理方式,干部选拔任用严重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七)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应当在本地党政机关或本单位内公开的干部工作信息:

(一)干部考察预告;

(二)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及整改措施;

(四)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奖励惩处、录用调配等情况;

(五)党委(党组)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在本地党政机关或本单位内公开的信息。

垂直管理单位的上列干部工作信息,可根据需要在本系统内公开。

第六条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公开的干部工作信息:

(一)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考察、征求意见、票决结果等情况;

(二)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确定副职后备干部人选、反馈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

(三)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及答复的情况;

(四)《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结果;

(五)干部队伍的数量、结构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应当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干部工作信息:

(一)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时,空缺职位或拟选拔职位向参加推荐提名人员公开;

(二)民主推荐干部时,符合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人选的基本情况,向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公开;

(三)干部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主要表现情况向本人反馈;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整改措施,向参加评议人员通报;

(五)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书记反馈;

(六)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向其所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七)干部工作信访举报中署真实姓名的,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八)其他需要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干部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可适当扩大公开范围。

重要干部工作信息,可根据需要向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干部监督特邀信息员公开。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以及干部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汇总、核实和答复等工作。

第十条根据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一)向社会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发布通告通报、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等方式进行;

(二)在本地党政机关或本单位内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文件、张贴通告、内部刊物和内部网络等方式进行;

(三)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特定范围内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书面或口头反馈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干部工作信息公开,一般按确定内容、审核把关、组织实施、反馈意见处理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干部工作信息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公开、事中公开或事后公开的形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时间公开,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向社会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应当先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公开;根据需要,也可先在本地党政机关或本单位内公开。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十五条健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新闻发言制度。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干部工作信息和干部工作热点问题,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党政工作部门干部工作信息应列入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发布失实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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