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5 11:50: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

外贸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充分发挥口岸大通关在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按照遵循法治、安全便利、集约高效、协同治理的基本原则,优化口岸管理机制,转变职能实现方式,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近期目标(2015年)。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探索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出口“提前申报、货到验放”通关模式。优化进出口空箱监管方式。实行国际邮轮团体旅客散客式验放。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设立国际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开展中韩海运快件业务试点。推广实施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等海关监管制度。实施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服务措施。深化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创新无水港运营模式,优化无水港布局。完善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推动环渤海港口启运港退税试点,探索无水港启运港退税政策。开展简政放权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清理规范收费。推动大港港区、高沙岭港区、北塘港区(中心渔港)等口岸开放。建立天津口岸大通关工作推动组。修订完善天津口岸服务办法。

(二)中期目标(20162017年)。开展“前台共同查验、后台分别处置”综合执法试点。逐步推广海关以机检查验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新型查验模式。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加强天津区域内通关、通检一体化管理。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设立海铁联运业务通关服务窗口,建立多式联运便捷通关模式、进口转关集装箱货物实行商封直转等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

(三)远期目标(20182020年)。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家出台的改革措施,力争在我市先行先试,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三互”,形成具有天津特色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服务促进国际港口城市建设。

二、优化口岸服务

(四)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和先试点、后拓展的原则,依托天津电子口岸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口岸查验单位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电子口岸跨部门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完善和拓展“单一窗口”的应用功能,优化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通关执法流程,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提供“三互”支撑保障。“单一窗口”积极服务口岸相关单位开展业务,实现通关便利化。同时,加强风险分析和综合研判,推动监控指挥、全程可视化物流监控体系建设。

(五)加强口岸执法协作。加快实现“三互”,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逐步向“单一窗口”转变,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率先探索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减少重复查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建立协同配合机制,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全部集中在符合海关、检验检疫规定的监管场所实施联合查验,实现共同到场、一次开箱、分别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海港、空港、口岸服务区等监管场所为联合查验提供基本保障条件。建立口岸电子化放行与信息反馈机制,实现电子化“一次放行”。

(六)创新口岸通关模式。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在口岸通关现场仅保留必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执法作业环节,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内容减到最低限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逐步推广海关以机检查验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新型查验模式,推行联网集中图像分析作业改革,建立联网集中图像分析中心。落实中央财政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实施出口“提前申报、货到验放”通关模式。扩大国际航班国内段货物运输适用范围。建立电子查验单制度,及时获取各方查验信息,便利港口将查验货物一次卸运到查验场所。优化进出口空箱监管方式,提高周转效率。优化海事监管流程,整合现场执法内容。实行国际邮轮团体旅客散客式验放,提升旅客通关速度。

(七)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优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传输方式,提高企业申报效率,节约报关成本。加快推进税费电子数据联网进程,取消纸质税单,实现税单无纸化。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联网核查管理,逐步取消人工验核纸质单证,加快推进监管证件无纸化进程。研究取消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可凭海关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提高企业出口退税速度。依托“单一窗口”,逐步实行进出境运输工具和人员电子申报,替代现有的纸质单据申报,实现进出境运输工具和人员边检通关手续无纸化,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八)拓展和规范通关服务。拓展实施7×24小时通关服务,在天津空港、海港口岸现场正常办理进出口通关业务。设立高级认证企业、大税源附加值高商品、重大项目物资“绿色通道”窗口,由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及时解决企业问题,及时办理通关手续。在一定时间内尽量均衡实施布控和查验。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健全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每月公布口岸平均通关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手续完备的货物,实行当日申报、当日放行。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建立健全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

三、创新口岸服务机制

(九)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并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十)优化口岸执法资源。落实国家深化口岸体制改革措施,改进口岸管理模式,合理配置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执法力量,其中职责任务相近、执法对象相同的,在条件成熟的区域试行一个口岸执法部门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前台共同查验、后台分别处置”综合执法试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除针对废物、危险货物等带有特殊专业技术性要求的执法作业外,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查验合并进行,发现违法行为依职权分别处置。

(十一)优化口岸查验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健全查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调配机制,促进系统内编制的挖潜调剂与优化配置。进一步优化查验流程、整合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推行口岸查验机构扁平化管理模式,加大人员向执法一线倾斜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改进管理、创新监管,进一步提高查验机构工作效能。深入开展窗口建设、行风治理。以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文明、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口岸查验队伍。

(十二)推动一体化通关管理。深化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实现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作业,实现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加强天津区域内通关、通检一体化管理,实现企业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或其他区域内就近选择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关报检手续。对静海、北辰等口岸服务区实行直通便捷通关模式。

(十三)建立健全口岸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依托天津电子口岸平台,以共享共用为原则,推动口岸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横向互联,实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申报信息、物流监控信息、查验信息、放行信息、企业资信信息等全面共享。对有保密要求、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行有条件共享、调用。

(十四)建立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加大对口岸查验及安防设备等硬件的投入,提高查验监管科技水平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口岸查验各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及时交换相关情报信息,推动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口岸整体安防管控水平,确保口岸运行安全、高效、畅通。加强国际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通关保障,确保天津口岸安全稳定。

四、提升口岸发展环境

(十五)构建口岸加快开放格局。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口岸扩大开放计划,推动大港港区、高沙岭港区、北塘港区(中心渔港)等口岸开放和建设,提升天津口岸对外开放承载能力。优化口岸开放的申报和审批环节、验收程序以及码头(泊位)临时停靠国际航行船舶的审批手续。实施口岸动态管理,加强已开放口岸区域的管理监督,对开放后长期无通关业务和业务量小、社会效益差的码头(泊位)进行整合或关闭。按照不同港区的口岸功能作用,在硬件设施、人力资源及查验装备配置、通关模式等方面探索实行口岸差别化管理。健全口岸开放审批会商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加强有关信息沟通,提高口岸开放审批效率。完善口岸开放验收的标准、条件和工作规程。完善临时开放口岸管理制度,根据需求适当延长临时开放期限。

(十六)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口岸监管设施资源和查验场地。现有查验场地尽量统筹使用。新建的查验场地要统一规划建设、共享共用。各单位已经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共享视频信息、监控镜头和通讯线路,实现监管设施资源共享,提高视频监控覆盖比率和监控精度。根据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相近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在满足安全监管的条件下,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视频监控、X光机等监管查验设备,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通行的同一通道只配备一套同类别查验装备,各查验部门共同使用,查验信息和查验结果共享。加快空港和海港旅客通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旅客自助通道建设,提高旅客自助通关比例。加强口岸基础设施改造,为进出境人员提供充足的候检场地,在空港T1航站楼设置数量充足、功能齐全的进出境查验通道,增设国内转国际中转查验通道。

(十七)清理规范收费。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公布口岸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相似、使用范围相近的收费项目予以归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厘清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边界,属于政府投入的免费向社会开放,属于市场化增值服务的放开资质要求,鼓励多元化投入。清理整顿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收费,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

(十八)加快天津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制度创新与复制推广。全面落实国家复制推广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监管政策,先行先试一批具有天津特色的口岸监管服务创新措施。建立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复制推广机制,着力政策创新,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协同配合,区内区外联动,形成天津自贸试验区贸易监管和通关便利化政策体系。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国际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完善配套设施。探索利用班轮运输优势,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中韩海运快件业务试点。支持鼓励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业务,在高端制造业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端制造业与融资租赁的高度融合,推动制造业发展。实施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服务措施。做好天津自贸试验区进口机动车、废物原料集中查验,推广自助签证。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宗商品集散地,重点发展进口乳品、葡萄酒、冻品、水果等快速消费品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台湾农产品、食品分拨中心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免税店政策,优化口岸免税店空间布局,促进免税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与加工贸易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

(十九)创新跨区域口岸合作服务模式。完善跨区域口岸合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优化无水港布局,形成天津港与无水港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口岸集群。创新无水港运营模式,推进“一带一路”沿线无水港和物流节点建设。增强无水港口岸功能,推动无水港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开展申报和验放等通关业务,促进无水港发展。延续天津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政策。完善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推动环渤海港口启运港退税试点,探索无水港启运港退税政策。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服务促进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设立海铁联运业务通关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国际集装箱班列便捷通关协作机制,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对进口转关集装箱货物实行商封直转。加强与边境口岸合作,保障过境货物畅通运行。

(二十)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按照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安排,及时公布进出境活动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信息,并实现相关部门间共享交换,鼓励依法设立的社会征信机构采集相关信息。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和信用等级,严格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和企业综合分析工作,实现差别化通关管理,对诚信守法、通过海关认证、A级以上的高资信企业予以支持和激励,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违法者依法予以惩处。建立健全口岸开放、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查验机构执法服务规范和标准,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执法服务和营商环境。修订完善天津口岸服务办法,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公开口岸管理和服务的依据、流程和结果,提高口岸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务公开机制和平台建设,提供规范高效的公共服务。

五、加强口岸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口岸发展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口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口岸发展规划,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强化口岸综合治理,推进跨区域口岸合作和大通关建设,做好口岸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口岸安全高效运行。建立天津口岸大通关工作推动组,由口岸相关单位组成,共同推动大通关工作落实。口岸单位间要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机制,开展协同执法服务。

(二十二)建立口岸发展保障机制。统筹规范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等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口岸开放、信息化建设及通关服务保障,提高大通关效率和整体服务水平。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支持口岸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

(二十三)加强组织落实。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和落实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强化责任,细化任务,推进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口岸查验单位要继续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推进通关便利化,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市口岸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的协调服务和推动落实,做好评估总结工作,及时将实施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