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成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湖州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湖州市市级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湖州市市级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成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湖州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市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利用、开采方式科学合理、企业管理科学规范,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第三条市级绿色矿山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稳步推进、长效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尾矿的综合治理和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年(含)以上,均应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
省级、市级发证的矿山可直接建设市级绿色矿山。申报省级绿色矿山验收必须先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
第五条市级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由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贸粮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指导、监督、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验收条件
第六条依法依规办矿。
(一)相关证照俱全:具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二)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四)具有的改、扩建工程应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五)具备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限定的资质、条件和指标(如能耗指标等);
(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安全监管、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无因环境问题、矿山企业过错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八)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约定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认定为市级绿色矿山。
第七条资源综合利用。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95%以上,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100%;
(二)生产废水实现循环使用,并装有流量表,废水实现零排放;
(三)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到规定指标。
第八条开采方式科学。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和中深孔爆破;
(二)矿山开采使用先进的作业方式;
(三)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矿区裸露面积小于50%;
(四)实施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企业管理规范。
(一)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三)达到环保二星级(含)以上矿山;实现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做到洁化、绿化、美化;
(四)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
(五)矿山采矿权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
(一)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抑尘措施;
(二)加工机组建设符合产能与规模匹配要求;
(三)加工机组粉尘治理装置效果好、实现达标排放;
(四)有噪声隔音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影响;
(五)湿法加工企业,淤泥干化后去向明确、合理;
(六)建有垃圾回收站并集中收集运送至乡镇垃圾中转站;
(七)开采区、加工区环境整洁、优美;
(八)建有“人工湿地”;
(九)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道路保持干净、整洁;
(十)建有轮胎冲洗设施并使用正常。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有效。
(一)开采区泥土剥离规范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
(二)开采区域建有截水沟和集水、处理池;
(三)加工区建有地表径流截水沟,并建有集水、处理池;
(四)固废堆场四周建有挡泥墙,同时建有截水沟和集水、处理池。
第十二条企业形象提升。
(一)企业形象好,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有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三)企业与乡镇、村(社区)及周边农户关系和谐;
(四)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保障职工权益,业主与职工同心同德、氛围和谐。
第三章申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按照规范、合理、有效的创建要求,采矿权人经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市级绿色矿山验收。
第十四条申报时间。受理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10月。
第十五条创建市级绿色矿山应严格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
矿山企业在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后,对照申报验收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填报《湖州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经县区初审后分别上报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湖州市市级绿色矿山申报表》、矿山基本情况;
(二)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文本;
(三)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
(四)绿色矿山创建技术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验收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验收工作采取预验收与核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区初审后,报市相关部门组织预验收和核查验收。
第十八条初审。由各县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报资格和条件,对申报的矿山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第六条内容),初审通过后,同时将申报材料、现场审查材料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第十九条预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成立预验收组,对申报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申报资格和条件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第七至十二条内容)的,以书面形式报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核查验收。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预验收的意见,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贸粮局等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通过预验收的矿山企业适时组织现场核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公示。凡核查验收符合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条件,且根据《市级绿色矿山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考核评分达到95分以上(单项指标分值不得低于80%),经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命名的矿山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矿山企业,由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举报属实,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现象的,取消市级绿色矿山命名资格。
第二十二条命名授牌。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命名、颁发市级绿色矿山证书和标志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监督,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式管理,并严格执行年审制度,做到成果巩固、长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滚动管理。采取年度复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
(一)年度复查方式。已评定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每年3月份前上报上年度巩固、提升创建工作的总结报告,由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贸粮局等部门成立复查组,对全市市级绿色矿山进行检查。
(二)平时检查方式。即由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常规巡查工作开展检查。
(三)滚动管理方式。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
(四)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弄虚作假骗取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等情形的,撤销市级绿色矿山称号。
第二十五条命名变更程序。被命名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权利义务主体。凡建成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实施创建奖励。凡被命名为市绿色矿山的企业,每年按该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总额,扣除上缴国家、省得部分后的60%额度奖励给矿山企业。
(二)采矿权受让优先。在采矿权出让招拍挂时,在同等条件下,绿色矿山创建等级高的优先。
(三)政策扶持优先。凡市政府出台与矿山企业生产、治理有关的扶持政策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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