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湖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5 11:2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及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又好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湖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湖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湖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及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9号)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1]17)等文件制订。

第三条 在湖州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环评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机构,均需携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副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等资质性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到湖州市环保局登记备案。环评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环评从业人员的变化及时到湖州市环保局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资质证书使用情况、环评报告书(表)编写质量、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湖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在本市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开展检查考核。考核方式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最后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按权重60%40%计算,得出该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日常考核采取环评审核人员或专家对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考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检查表》见附件2)和市、县环保部门对环评报告日常报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报批考核检查表》见附件3)相结合的办法,按权重60%40%计算,日常考核结果定期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年终考核采取随机抽查二份环评文件的方式,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进行评定。年终考核结果将在评定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上报省环保厅。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环评机构应持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或租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十条 环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环评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结论必须科学、客观、明晰。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准确界定环评等级,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保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报告书的编制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后报告书的修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告表的编制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同一环评文件被退改三次的,由湖州市环保局对该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因上述情况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对该环评机构予以警告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持证环评机构,由湖州市环保局给予严重警告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上报省环保厅。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或以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环评合同的,停止其在湖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上报省环保厅。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联合建设单位隐瞒建设项目含有违反产业政策或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生产工艺,或由于环评结论错误或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造成排放的污染物无法达标,引发周边环境污染纠纷或群众强烈投诉的,暂停其在湖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上报省环保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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