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办法】青浦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5 10: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1号),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办法】青浦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办法】青浦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1号),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1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及街道(以下统称“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区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以及业务用房。

第四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国家所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集中统一管理、各机关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权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提高使用效率;

(二)产权统一管理与使用管理相分离;

(三)调配处置统一管理、相对集中、资源共享;

(四)控制标准、统一建设。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推行产权统一管理。

区级机关新建(含在建)、购置以及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当统一转移登记至区机管局的办公用房,由区机管局按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区级机关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办公用房符合房地产登记基本条件的,由区机管局和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第七条 区机管局申请房地产登记时,涉及相应土地权属认定、土地用途、用地范围等调整的,向区规土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如原房地产权证书中房屋、土地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委托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进行房屋、土地变更测绘。

第八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机管局负责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权属状况的梳理,并办理资产划拨、调账等手续;

(二)区房管局、区规土局负责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三)办理办公用房房地产登记所涉及的有关税费,按规定由税务和房屋登记部门予以减免;依法必须缴纳的税费,由区机管局测算后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四)相关区级机关负责提供相应的房地产原始档案资料、相关证照和书面文件,协助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由中央或市直属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凡由本区无偿划拨土地和使用区(县或乡镇、街道)财政资金建设的办公用房,除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其办公用房产权登记应当按本章规定统一归属区机管局。特殊业务用房产权(使用权)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章  调配管理

第十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处置制度。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法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与上述标准不符的其他行业或部门有关办公用房的规定一般不予采纳,也不得作为申请办公用房的依据;

(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涉及转让、出售、置换、拆除等处置行为的,由区机管局拟订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区级机关各单位需要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区机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统筹调配方案;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集中、较大范围调配的,由区机管局拟订调配方案,并征求相关机关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各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经区机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租赁办公用房合同由使用单位与房屋出租方签订,出租的办公用房装修、维修一般应由房屋出租方负责。

年度租赁费用经区机管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机管局予以收回:

(一)区级机关各单位已新建、新置换或新安置办公用房的,其原先占有、使用的;

(二)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转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办公用房重新核定后,确认为应当予以腾退的;

(三)长期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第十三条 区机管局根据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布局调整需要或实际工作需求,拟订办公用房盘活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区级机关各单位在已核定的部门办公用房内调整内部办公、业务用房的,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区级机关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和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办公用房使用过程中,未经区机管局审批、报请区政府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或捐赠;

(二)出租、出借;

(三)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四)产权(使用权)变动。

第四章     建设和修缮管理

第十六条 区机管局根据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总体布局规划和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以及需求,编制本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市有关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规定,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的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符合办公用房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修缮以及专项维修(含大中型建筑设备设施更新)工程,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区机管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区发改委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机管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级机关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接受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机管局建立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巡检制度。通过核查区级机关各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实地检查账实相符情况、检查办公用房安全使用情况等方式,准确掌握区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现状,为完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级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区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区级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镇参照本办法制定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报区机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实施细则》(青府发〔200315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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