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落实中省市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落实中省市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凤政办发〔2015〕4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镇各级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第二章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是指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没有按预算要求使用或没有使用完,仍然在账上闲置、沉淀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章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措施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第十一条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未分配到单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清理。
(一)预算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交回市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二)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单位自行清理,缴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三)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缴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县财政局应及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同时预算单位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预算单位负责清理上报,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分类处理:
(一)收回抵扣借款。应收回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含国库集中支付局)借款未归还的,由县财政部门出具文件直接扣收用于归还预算单位借款。
(二)留归继续使用。应收回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可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并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三)收回重新安排。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四)收回统筹使用。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收回主要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领域。
第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中,未满两年需调整用途的,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县财政应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提前做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即能实际投入使用;因客观原因无法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要及时与县财政局协商,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调剂用于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对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程序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财政专户资金逐笔、逐项目进行清理甄别,分年度填报财政存量资金统计表。满两年的财政存量资金上缴国库,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财政存量资金调入国库,由相关业务股室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根据项目进度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镇、各部门对部门预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逐笔、逐项目进行清理甄别,分年度填报财政存量资金统计表。满两年的财政存量资金上缴国库,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由各镇、各部门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各镇、各部门每月对存量资金进行清理,已满两年的存量资金,一律上缴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加强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完善预算编制管理制度。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财政规划,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目标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逐步开展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三年滚动预算试点。
第二十一条 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预算单位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县财政局加强项目库管理,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出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预算单位月底前3日内,应将本月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每月结束,应将本月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严禁违规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
(一)从2015年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县财政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三)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县财政局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应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二)县财政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县财政安排使用时,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交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省市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要求和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和落实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和盘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和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凤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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