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办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整)

时间:2023-04-25 09:4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制定本办法。二、农业普查现场登记阶段包括登记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统计办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

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普查现场登记阶段包括登记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复查等环节,本办法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为目标,对现场登记阶段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

三、数据质量控制由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农业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普办)负责实施。各级农普办主任是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执行负责人,各主管副主任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质量负责。

四、主要环节质量控制要点

(一)登记准备。

登记准备是普查登记的前提。普查登记前,必须完成普查员的选聘与培训、普查区的划分、基础数据的收集、清查摸底、数据采集与处理环境等各项准备工作。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与业务培训。

为保证选聘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逐级对“两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教材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员手册》、国家统一制作的方案课件、数据处理程序使用说明等为依据,由省级农普办结合本地实际编写省级统一的教材、教案、课件,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保证培训内容的完整性,包括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掌握每张普查表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能够正确使用PDA和数据采集程序。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严格按照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要求进行培训,县级农普办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两员”进行资格审查,分别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建档立卡,乡镇(街道)农普办统一管理,并组织“两员”持证开展普查工作。对因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等原因更换的“两员”,由县级农普办进行补训和考核,并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2.基础数据收集。

县、乡两级农普办分别收集辖区内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工商、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基础数据,为清查摸底、填报乡(镇)普查表和行政村普查做好准备。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分析、检查每个指标在统计标准、口径和范围的一致性,对于在以上方面存在差异的指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分析,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

3.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

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的要求,由县级农普办组织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农普办和村(居)农普工作组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并依据省(区、市)统计局设管部门提供的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地址码编制与核实工作。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了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涉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各地(市)级农普办负责所辖县(市、旗)普查区划分和地址码编码阶段的验收工作。省级农普办要组织对国家反馈的有问题的普查区和小区的编码进一步核实,并抽取3-5个县(市、旗)进行检查。

4.清查摸底。

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细则》的要求,由县级农普办统一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农业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运用部门基础数据、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成果,在住户底册、农业经营单位底册的基础上,通过向村委会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居民的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开展普查登记对象清查摸底工作。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住户、农业经营单位的查漏补缺,并确定普查登记对象类型。包括城乡结合部、注册地在城镇的农业经营单位、经营农业的城镇住户、季节性经营农业的住户或单位、村(组)集体经营的土地等。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在清查摸底工作期间,各乡级农普办应在辖区内至少抽查一个普查区,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情况,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对出现差错较多的普查区,及时报告县级农普办,并提出解决办法。

5.数据采集与处理环境。

数据采集与处理环境部署是登记工作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网络环境的搭建、PDA数量及配置核实、运行系统的安装及调试,以及各种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PDA的数量及运行环境。PDA是否按要求配置到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是否能正常使用。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省、地(市)、县级农普办要对PDA数量及配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数量到位、系统安装到位。另外还要进行模拟测试,检测对可能出现的掉网、掉线等情况的处置能力,保证数据不丢失,工作不间断。

(二)普查登记。

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的要求,由县级农普办统一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农业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由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通过互联网实时采集、上报数据,因此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将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与审核工作同步展开,对数据质量全程跟踪检查。

1.质量控制的重点如下:

1)所有应登记的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遗漏或重复;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是否分类准确;有多处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的普查对象,其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是否遗漏或重复;经营者不在本普查区居住的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在其他普查区是否登记。

2)应登记的住户成员是否遗漏,是否错填非本户住户成员。

3)普查小区内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区内农业经营单位编码是否重复。

4)农业用地与流转、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畜禽存栏、水产品养殖面积等主要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登记是否准确。

5PDA采集数据是否有漏项,表内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是否审核通过。

6)行政村、乡镇普查表指标是否填报齐全;用于互联网录入的纸质普查表与数据采集报送中心的采集数据是否一致;表内逻辑关系是否审核通过;行政村、乡镇表的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审核通过。

7)普查登记结果是否得到普查对象确认。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是否有村委会、乡镇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8)对于经国务院农普办批准使用纸质普查表提前入户的地区,要重点进行PDA采集的数据与纸质普查表一致性审核。

2.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控制的任务分工如下:

1)村农业普查工作组对本普查区进行自查、互查和议查工作。

一是自查。普查员按照审核要点对自己负责登记的普查表逐表逐项检查。自查应与登记工作同时进行,一是在入户登记时现场检查,二是对当天登记的普查表进行复核。

二是互查。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本普查区的普查员,对普查表的重要项目进行专项交叉检查。

三是议查。由村(居委会)农业普查工作组召开基层干部或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的座谈会,针对登记对象的重漏问题进行议查。

2)乡镇农普办在所辖的每个普查区中抽取1/10的普查小区(不足10个普查小区的普查区,也应抽取1个)进行复查,复查对象包括抽中普查小区中的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同时对对所辖区内所有有行政村普查表进行复查。

3)县级农普办在辖区内抽取10个普查小区进行复查;对县域内所有乡镇普查表和10%的行政村普查表进行复查。

4)地(市)级农普办在辖区内每个县(市、区)各抽取3个普查小区,在辖区内各县(市、区)抽取5%的乡镇普查表和2%的行政村普查表进行复查。

5)省级农普办在每个地(市)各抽取3个普查小区,在各地(市)抽取2%的乡镇普查表和1%行政村普查表进行复查。

以上各级普查机构所需抽查的普查小区、行政村表和乡镇表均从数据处理中心抽取,并将抽中的普查表填报结果打印出来进行复查。

3.质量控制的方法如下:

1)在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必须经再次入户核实予以更正。对于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复查的普查机构要通知村普查工作组,对登记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复核;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对全部登记对象进行复核,并再次复查,直至通过为止。

2PDA和数据处理中心的审核条件分为必要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两类。对必要性审核发现的差错,必须经现场核实后修改通过。对核实性审核结果提示核实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普查登记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更正或保留,并在普查工作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3)各级农普办工作人员在数据处理中心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必须及时反馈给“两员”,由“两员”进行现场核实。

4)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建立现场登记问题的上报和解答机制。对普查登记工作中发现的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整理,逐级上报至省级或国务院农普办,由省及或国务院农普办以书面形式统一解答。

5)数据上报审核完成后,国家、省、地、县四级对5张快速汇总表(见附件)进行初步汇总,各级农普办要根据初步汇总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差异明显的普查项目,要及时组织现场复核,查明原因,确因登记发生的错误要依据复核情况据实更正,必要时重新登记。

五、事后数据质量抽查

事后数据质量抽查由国务院农普办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普办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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