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宝鸡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宝鸡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0号)精神,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积极培育扩大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加快环保服务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以除尘脱硫脱硝、城镇生活污水厂运营、园区工业废水治理、有机废气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危化品治理、重点领域污染企业治理、在线监测等为重点,推行一批第三方治理试点工程。到2020年,推行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基本建立,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专业服务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和污染治理企业。
二、拓展第三方治理领域
(三)改革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对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PPP模式转型。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性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修复以及城镇污染场地治理,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四)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采用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模式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经验,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选择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选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三、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五)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优先申请中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第三方治理项目资金支持,将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支持范围,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推行联合审查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步伐。
(六)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渭河污染防治行动为抓手,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和燃煤锅炉治理、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领域,培育引入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环保企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第三方治理。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引导骨干企业向集开发设计、投融资、设备制造采购、工程总承包、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专业环保公司转变。
(七)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严格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差别电价政策、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按照逐步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适时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按照规定加征排污费。
(八)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争取国家环保基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研究推动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推进绿色金融债发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实施名单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股份制改造,改制完成的优先纳入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推进已上市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九)明确第三方治理相关方责任。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没有能力实施污染治理的排污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治理污染。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履约保障补偿机制等。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超出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对第三方治理企业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开展污染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在治理工作中,因第三方治理企业过失造成的违法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对相关方依法、依约进行补偿。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与委托内容严重不符时,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进行督促和检举。
(十)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引入社会投资者和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鼓励排污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环境服务公司支付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环境服务公司合理收益。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将第三方治理企业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其信用状况与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招投标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挂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禁止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开展对环境公用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
(十一)加强第三方治理行业自律和规范。加强政府引领和市场导向,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者依托现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依托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展示交流、技能比赛、案例分析、信息统计、业务培训、典型引导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
(十二)强化污染排放监督执法。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不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治理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效的可依法关停取缔。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将环境保护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对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按照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加强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三)保障公共环境权益。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对于第三方参与治理的公用环境类项目,要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限制项目经营者随意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十四)合理确定收益。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要在确保服务质量满足国家环保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降低综合处理成本。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按照环保要求、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实现第三方治理收益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投资收益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启动条件和程序等。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积极开展试点。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类项目试点。积极与中、省衔接,争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试点在我市开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选择一批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煤电、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
(十六)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部署、结合工作职能,推进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市物价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市环境保护局要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环保企业黑名单制度。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要深化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设施社会化建设和运营管理。市金融办要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