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客入辽旅游项目管理及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辽宁省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入辽观光旅游,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意见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旅游项目管理及资金扶持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引客入辽旅游项目管理及
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辽宁省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入辽观光旅游,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9号)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是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招徕省外、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游客在辽宁停留3天2夜以上、游览景点3个以上的旅游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客入辽旅游项目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第四条 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扶持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示、审核认定、扶优扶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包机旅游扶持。对旅行社通过旅游包机形式引客入辽,按包机架次增量和游客人数给予扶持。
组织境外游客包机入辽,以旅行社上一年度实际组织境外游客包机入辽的架次为基数,每增加1架次且游客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游客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奖励4万元。
组织省外游客包机入辽,以旅行社上一年度实际组织省外游客包机入辽的架次为基数,每增加1架次且游客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游客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第六条 专列旅游扶持。对旅行社通过旅游专列形式引客入辽,按专列数量增量和游客人数给予扶持。以旅行社上一年度实际引客入辽旅游专列的列次为基数,每增加1列次且游客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游客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游客增量扶持。对旅行社通过其他形式引客入辽的团组,按游客人数的增量给予扶持。以旅行社上一年度实际引客入辽的旅游团组和游客人数为基数,按境外、省外游客增加的人次给予适当的奖励性扶持。
第八条 包机旅游和专列旅游的游客人数,不计入第七条游客增量扶持项目,各项目扶持资金不兼得。
第三章 扶持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 引客入辽旅游项目由各旅行社自愿申报,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旅游局、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实施,负责受理、审核、认定、上报、兑付扶持资金等项工作。
第十条 有申报意愿的旅行社应按要求对所招徕的入辽游客旅游信息进行记录,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和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旅游局申报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提交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文本(附件1)。具体包括:
1.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旅游信息明细表。附按团组整理的旅游合同或协议、旅客在辽行程单(最终计划单)、住宿酒店发票、用餐发票、游览景区票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包机、专列形式入辽的团组还需提供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合同;境外游客入辽的团组需提供入境信息确认资料。
3.旅行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旅行社当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旅行社公章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旅行社所在市旅游局负责引客入辽旅游项目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负责汇总编制本市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文本,商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并在适当领域公示后,联合行文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报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结束,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旅游局负责复核各市上报的引客入辽旅游项目和扶持资金申报文本,提出复核意见;负责汇总全省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拟定扶持资金扶持意见,并正式行文提出全省旅行社引客入辽旅游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向旅行社所在市财政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旅行社所在市财政局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会同市旅游局对扶持项目进行确认,按国库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引客入辽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旅行社建立诚信档案,对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安全责任事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取消旅行社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和旅行社A级评定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抽查,对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大连地区旅行社引客入辽,招徕的游客除在大连本地游览外,在省内其他城市停留2天(含住宿1夜)、游览景点2个以上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项目,享受本办法规定标准50%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