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狂犬病预防控制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和防控狂犬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泾阳县狂犬病预防控制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泾阳县狂犬病预防控制集中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防控狂犬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核心,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预防为主、以灭促免促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狂犬病预防控制长效机制,切实抓好狂犬病防控工作。
二、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管、免、灭”的综合防制措施,实现“四个100%”的防控目标,即:犬只免疫登记率达100%;犬只准养证发放率达100%;犬只拴养、圈养率达100%;流浪犬、野犬、无证犬的收容扑杀率达100%。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普查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1.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狂犬病的危害、无害养犬、暴露后处置等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下大力气,切实做到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版面进村、宣传资料到户”,提高群众主动参与、及时接种的意识和行为,真正让广大群众充分意识到狂犬病的严重性及危害性,认识到狂犬病可防不可治。要通过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百姓转变观念,形成共识,切实增强群众开展防控狂犬病的自觉性和警惕性。
2.开展犬只普查。各镇(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县畜牧中心的指导和各镇派出所的配合下,牵头组织犬类普查工作,对辖区内的犬只数量、种类、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摸排调查,全面掌握犬只养殖状况,为集中整治工作打好基础。要于4月20日前将普查结果报送县畜牧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6日-9月10日)
1.全面加强犬只管理。各镇(办)要全面做好辖区内犬只管理,在城区实行限养、拴养、圈养政策,禁止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农村实行圈养、拴养。县公安局凭县畜牧中心免疫、检疫证明,对犬只进行挂牌登记,发放准养证,在8月10日前,县城规划区内犬只准养证发放率和拴养、圈养率均达到100%。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公共场所犬只管理,禁止犬只出入县城区商店、超市、电影院、公园、饭店等公共场所。
2.突出抓好犬只强制免疫。各镇(办),县畜牧中心要按照“早、快、严、小”的防制原则,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对未经免疫的犬类,实行强制免疫,切实做到免疫工作“县不漏镇、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犬、犬不漏针、针不漏剂”,确保在8月10日前,全县犬类应免疫率达到90%,其中县城规划区达到100%。同时,免疫工作人员要增强防护意识,做好自身安全工作,严防犬只伤人事件发生。
3.集中清理,以灭促免、以灭促管。各镇(办)要在县畜牧中心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流浪狗进行集中收容扑杀,并在畜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彻底清除传染源,收容捕杀工作要在9月10日前达到100%。对拒绝、阻挠捕杀上述犬只的人员,由县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4.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县畜牧中心要全面加强对犬只流通、屠宰、检疫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犬只交易市场,依法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市交易犬只的违法行为,禁止加工、贩卖患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的犬(猫)类及其他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犬(猫)尸体必须在县畜牧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剥皮、食用、出售。要坚决禁止经营和销售来自疫区的所有犬类及其产品,杜绝疫情传入。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强制免疫工作,规范犬只管理和犬类及其产品市场管理,全面完成“四个100%”的目标任务。各镇(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控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狂犬病防控工作机构组织,落实领导,落实工作人员,专人专管。各镇(办),各相关单位务必于4月20日前将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名单及镇(办)、村信息员名单、电话(每个社区、村信息员不少于5名)报县畜牧中心。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狂犬病防控工作。
(二)迅速落实,扎实开展。各镇(办),各相关单位要对照职责、完成时限,集中精力,迅速抓好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要于每周五中午12点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县畜牧中心,并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将阶段工作总结以文件形式及时报至县畜牧中心。
(三)加强监测及应急处置,强化信息沟通。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狂犬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谎报、漏报和隐瞒不报。发生人和动物狂犬病疫情时,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按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处理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四)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县畜牧中心要协同县考核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领导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引起狂犬病疫情蔓延扩散,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由县监察局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县畜牧中心将定期对狂犬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