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切实降低公务车经费支出,根据局机关车辆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车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公务用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市卫计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市卫计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切实降低公务车经费支出,根据局机关车辆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车辆只作为工作用车,一律不能私用。
第二条 保证各股室业务工作用车。
第三条 股室业务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车,在保障范围外出行的一律填写派车单,司机收到办公室电话或口头通知方可出车。
第四条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确保安全行驶。
第五条 司机要经常对车辆的保养,没有出车任务时,由办公室安排适当工作或学习有关业务知识。
第六条 双休日、节假日车辆必须及时开回单位,除特殊情况外,车辆不得停放在异地过夜,需异地过夜的,也要确保车辆安全。
第七条 车辆实行IC油卡加油,由办公室进行油卡充值。特殊情况下现金加油须报请、经局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汽车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由负责该车司机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通知司机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第九条 节假日需应急工作用车的,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出具公务派车单,方可用车。车辆因工作需要离开乐昌的,需主管领导同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并到办公室领取公务派车单后方可外出。
第十条 因省及韶关还未出台成立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平台的相关政策,大型检查活动或应急工作(包括迎计划生育检查、卫生防疫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在局公务用车安排不够的情况下,暂可租赁私人车辆,租赁费按南面乡镇100元/天,北面乡镇150元/天计。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从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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