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宿迁市卫生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办法(完整)

时间:2023-04-24 19:4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宿迁市卫生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作风建设,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宿迁市卫生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宿迁市卫生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办法(完整)



宿迁市卫生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作风建设,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1.不准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看影视剧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不准在会议期间打瞌睡、接打电话、发信息、玩游戏或阅览与会议无关的纸媒。

3.不准公款相互宴请、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开车。

4.不准公款娱乐、公款旅游。

5.不准在公共场所抽烟、乱扔杂物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6.不准八小时以外做有损单位和个人形象的事。

7.不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受礼金。

9.不准向下级单位和被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10.不准借执法之名“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第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报主要领导同意;直属单位负责人、局机关处室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半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报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各直属单位内部请销假制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制度。

1.实行首问负责制。本单位接待办事人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合法规范,首问责任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则应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群众办事内容,立即引导群众到相应处(科)室或联系相关人员,确保群众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2.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属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要采取适当形式,一次性告知办事依据、工作流程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予以补正;不符合规定或依法不能办理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无法当场答复和处理的,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告知。

3.实行限时办结制。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对没有规定时限的,要本着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承诺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

4.实行“AB角”工作制。对外服务的每个工作岗位都要明确“AB”两名责任人,并进行公布,确保在工作日以及各部门对外承诺的工作时限内不空岗缺位。

第六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遵循有错必纠、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对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认错态度诚恳,并能及时主动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2.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同时或先后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2.态度恶劣,散布不满情绪,不能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处理的;

3.对调查人及相关证人打击报复的;

4.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

1.实行监督分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2.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把作风建设列入日常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纪律教育,并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3.局纪委不定期对全系统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4.本规定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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