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宿迁市关于环境卫生设施拆除监管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24 19:3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环境卫生设施拆除的监管办法为了加强我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宿迁市关于环境卫生设施拆除监管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宿迁市关于环境卫生设施拆除监管办法【完整版】



关于环境卫生设施拆除的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出属地管理,切实体现精简、效能的管理原则,对各类环卫设施的拆除实施监管,切实保护各类环卫设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

二、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环卫设施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卫办公及停车场所,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餐厨垃圾处理场,公厕、垃圾中转站、果壳箱,环卫工人休息室和工具房等环卫基础设施。

三、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监管程序: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采取重置补偿制度,具体责任单位为各区环卫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为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各区环卫部门要将环卫设施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市城市管理局。

具体程序为:

1.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拆除单位)向该设施所在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申报,并提交详细拆除方案(包括重建预留位置),由区环卫部门进行审定。

2.审定通过后,通知申请拆除单位按照核准的金额到指定地点缴纳重置补偿金后,方可实施拆除。

3.区环卫部门对核准拆除的项目,抄告同级城管执法部门,并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

四、重置补偿金的管理

(一)申请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标准缴纳重置补偿金。

(二)重置补偿金全部进入区财政设立的专用账户存储,专款专用于环卫设施的重建。

(三)市城市管理局对重建的环卫设施的样式、规模、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环卫部门组织建设。

五、执法监管

1.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为环卫设施拆除的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确保环卫设施不被人为破坏,并发挥其应有功能。

2.对没有通过核准拆除环卫设施的,城管执法部门应立即予以制止,并立案查处。

3.对未经核准拆除环卫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对已拆除的环卫设施,责任单位应按照重置方案及时予以建设,对逾期未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督促相关区环卫部门进行建设,确保各类环卫设施不因城市建设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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