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三五”期间,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开发、现代农业等领域支持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重点项目的中试环节根据企业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
二、健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制度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将企业研发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核定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情况和申请省级科技类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三、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
推广示范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围绕我省产业需求,加强科技成果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示范推广一批见效快、带动力强,对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省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按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四、引导企业参与科技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开展交流合作,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按有关规定支持成功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五、激励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成果应用的考核权重,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内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开展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改革试点,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授予一定额度内的研发费用支出自主权。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在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省国资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
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支持国有控股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对本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九、完善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在市、高新区、县(市、区)开展“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十、探索科研干部分类管理试点
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省委组织部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十一、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各类人才计划作用,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973”和“863”首席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辽宁省“双千计划”人选、“辽宁省十百千工程”人才、科技创新杰出和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或创新创业。对我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开展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聘、聘用国际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试点。积极探索支持省外人才的柔性引进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二、强化对中央部属驻辽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务
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中央部属驻辽高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解决。驻沈阳市的中央部属高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机构可享受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沈阳市政府等配合)
十三、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省、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四、促进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依托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鼓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打造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依托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风投、创投等专业化基金,加大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个阶段的扶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六、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各市、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清理和取消束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资、教育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到对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主要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中。(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等分别负责)
本意见实施前省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