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房屋出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非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房屋)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房屋资源最大效能,确保房屋使用运作安全有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房屋出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房屋
出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非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房屋)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房屋资源最大效能,确保房屋使用运作安全有序,确保房屋资产完整不流失,依据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绿化市容局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所有办公用房、非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房、自主经营和联营用房、无产权的临时使用房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成立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长:局办公室分(协)管领导
组员:局办公室、计财科、安保科、纪监室、内审室负责人
联络员: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绿管中心、服务中心、生活垃圾综合管理中心、废管所、景观所、东联公司、高洁公司、西联公司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区政府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房屋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统筹调配、安全指导、使用监督。
成员单位职责:履行各自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纠纷处置等主体责任。
第四条 局房屋使用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
(二)局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制度范围内的房屋审核;
(三)房屋优先满足单位办公、作业、管理用途。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租赁原则:
(一)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不得转租;
(二)无产权房屋一般不得对外出租;
(三)租赁业态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自主经营、联营房屋,对外出租须报局党委决定;
(五)办公用房变更非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得自主经营或联营,不得对外出租。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租赁费管理要求:
(一)按照同地段、同区域市场租赁费标准进行定价;
(二)坚持要求承租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约定付款;
(三)局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房屋租赁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企业单位收取的房屋租赁费应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采用现金形式收取租金;
(四)按照区国有资产房屋出租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合同终止:
(一)至合同终止前两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三)承租房屋造成负面影响(媒体曝光、安全隐患、投诉);
(四)承租房私自改变房屋结构;
(五)承租房无证无照经营;
(六)承租房擅自转租。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局“三重一大”要求,如拟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承租对象等情况需提前15天报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单位房屋信息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房屋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时更新。每半年书面向局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对外出租情况。
第十条 局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抽查房屋使用单位对外出租情况(查看现场情况、单位管理记录、安全检查台帐等),每半年分析总结各单位对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局党委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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