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和市政府推行“阳光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新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和市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环保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六条本局采取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条件;
(四)、申请书及办理材料;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六)、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七)、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单和“三同时”审批程序。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办理部门:新民市环境保护局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及公建:
(1)项目审批申请表;
(2)项目立项文件;
(3)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确认成交书、扩初设计、平面布置图、;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录件用
2、工业企业: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按照规定需进行技术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选址的相关证明。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录件用。
办理时限:
审批要件齐全、审批大厅正式受理程序后,3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报告书项目受理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受理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公告期限为7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咨询电话:87506638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公地址:南环东路21号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程序
一、申请
1、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2、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可研相关立项文件。
二、审核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是否属于新民环保局审批权限之内;
3、确定是否进行环保登记备案、作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审批
(一)、属环保登记项目
直接进行备案管理。
(二)、需作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1、下达环评通知;
2、建设单位自行联系评价单位;
3、提交报告表;
4、报告表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
5、拟审批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6、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公告时限为7日。
(三)、需作环境影响评价书项目
1、下达环评通知;
2、建设单位自行联系评价单位;
3、评价单位提交报告书;
4、报告书评估审查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
5、报告书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拟审批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6、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公告时限为7日。
(四)、验收
1、项目竣工后,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2、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做验收准备;
3、现在举行验收会;
4、制作验收登记表。
(五)、归档
项目验收后,全部材料归档,不需验收的项目,审批后直接归档。
第二节审查
第十三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窗口受理市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查、审批、验收工作;主办科室为审批科。
2、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33号),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3、环境保护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沈环保【2015】179号)文件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第十四条窗口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局审批委员会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现场勘验、监测及公示时间)
第十六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审批科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窗口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续监管措施
一、审批项目移交程序
审批科于每月25日将当月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名单移交
监察大队、监测站、污控科和法制科(以邮件形式发至各科邮箱)。由监察大队实施后续监管工作如下:
1、核对企业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手续是否完善。
2、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精神,对发生新、改、扩建的项目,按照审批部门意见,依法实施监管。
3、对企业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进行依法检查;对上述不正常运行,不正常维护导致设施故障,投药与操作错误导致设施运行问题的及时整改处理。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窗口的受理、审批、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察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学习、开会、现场勘验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