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县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打击旅游欺诈和强制购物行为及旅游企业“不合理低价游”活动的函》要求,结合本县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方案】密云县清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清理、整顿和规范旅游
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打击旅游欺诈和强制购物行为及旅游企业“不合理低价游”活动的函》要求,结合本县旅游市场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清理、整顿和规范旅游行业经营秩序为中心,大力整治“欺诈、强制旅游购物”、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政府主导、职责明确、企业自律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决定成立密云县清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蒋学甫 密云县副县长
副组长:郭生海 密云县旅游委主任
方铁洪 密云县旅游委党组书记
成 员:县发改委、县旅游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分局、县城管执法监察局等部门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旅游委行业管理科,县旅游委副主任高海泉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县发改委:重点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擅自提高门票价格、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价外加价、不执行国家规定优惠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以及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旅游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县旅游委: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重点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无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擅自设立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咨询服务的行为;A级景区、星级饭店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开展旅游业务的;为旅游者安排的旅游活动含违法违规内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经营者使用的车辆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行为进行整治。
3.县公安局:重点负责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4.县交通局:重点对旅行社租用车辆是否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且持有合法包车客运牌证情况、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交通安全责任情况、带团导游及司机出行前的安全常识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5.县工商分局:重点加强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加大对“黄金周、小长假”期间旅游景区的巡查力度,规范经营秩序,以旅游工艺品、土特产、食品、烟酒等为重点,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哄抬物价、质次价高,短斤少两和虚假宣传等各种欺诈旅游消费者的行为,对严重违法经营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及时发布旅游消费警示信息,公示工商监管举报电话,发布旅游消费提示和警示信息,并及时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查处非法经营旅行业务的“黑社”;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加大对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旅游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旅游广告行为;加强对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6.县城管执法监察局:重点整治黑车、黑导游、无照经营和非法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重点对旅游沿线乱设摊点、围追游售、强买强卖等现象进行整治。
三、整治时间
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整治工作将一直持续进行。
四、整治范围、方式
针对旅游活动中频繁发生的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自费项目、诱导消费、强制购物及个别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等问题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整治范围以旅行社、旅行社分社、A级景区,旅游购物点和旅游从业人员为主。以投诉举报为线索,重点检查市场上问题突出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定期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交叉整治。
五、整治内容
(一)《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指出,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八种行为: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指出,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五种主要行为: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认定和掌握“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和“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特征,督促旅行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旅行社依照法规条例,创新思路,诚信经营,注重品质,提升服务,自觉抵制以欺骗、诱导等方式的“强制购物”及“不合理低价”行为,切实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导游领队教育引导。要求导游领队认真履行旅游合同,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抵制接待“不合理低价”团队,主动举报旅行社的“不合理低价”行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三)加强对旅游者宣传引导。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让旅游者正确识别旅游消费中的陷阱和危害,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旅行社的“欺骗、强制购物”和“不合理低价”经营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大对旅游市场上“欺骗、强制购物”和“不合理低价”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整治工作小组要扎实有效地开展市场检查,把治理“欺骗、强制购物”和“不合理低价”作为治理旅游市场乱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遇到职权范围归属时要及时移交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查处,并采取团队现场调查、多方联动检查等多种形式,坚决遏制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力度,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督查督办、约谈通报等,并建立健全服务等级退出制度。同时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动机制,强化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